为积极探讨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领域的法律热点议题,切实提高我国律师在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领域的执业技能,紧随“互联网+”创新浪潮,拓展法律服务范围,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信息委”/“信息委”/“专委会”)于2018年10月13-14日在西安市建国饭店召开了“第七届中国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实务研讨会暨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2018年会”。第七期全国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于12日举行。
一、第七届中国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实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由全国律协信息委和西安市司法局、陕西省律师协会、西安市律师协会主办,陕西省律协信息委、西安市律协信息委、西安市律协公司委承办。会议得到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支持。包括约70位全国律协信息委成员在内的3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包括开幕式、大会报告、分论坛、全国律协信息委闭门会议、专委会各专题论坛业务报告会、颁奖仪式、闭幕式等环节。

(一)开幕式和大会报告
10月13日上午,研讨会进行了开幕式和大会报告。
全国律协副会长盛雷鸣,西安市司法局局长张华俊、副局长史伟,陕西省律协副会长窦醒亚,陕西省律协副会长、西安市律协会长姚子奇,陕西省律协副会长田亚强、魏新峰,全国律协信息委主任寿步,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陈际红、蔡海宁、马克伟、徐家力,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马治国等出席开幕式。
开幕式由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陈际红主持。全国律协信息委主任寿步、西安市司法局局长张华俊、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窦醒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盛雷鸣在开幕式上先后致辞。

(一)开幕式和大会报告
10月13日上午,研讨会进行了开幕式和大会报告。
全国律协副会长盛雷鸣,西安市司法局局长张华俊、副局长史伟,陕西省律协副会长窦醒亚,陕西省律协副会长、西安市律协会长姚子奇,陕西省律协副会长田亚强、魏新峰,全国律协信息委主任寿步,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陈际红、蔡海宁、马克伟、徐家力,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马治国等出席开幕式。
开幕式由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陈际红主持。全国律协信息委主任寿步、西安市司法局局长张华俊、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窦醒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盛雷鸣在开幕式上先后致辞。

开幕式结束后,开启五场大会报告。
第一阶段由陕西省律协副会长田亚强主持。
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徐家力作了题为《区块链与知识产权》的报告。他首先介绍区块链。区块链本质上是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匿名化、难以篡改性、开放性等特点;区块链技术从初始的数字货币功能定位发展至今,已产生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一系列应用场景。接着是关于知识产权确权即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和归属权的确定。重点是区块链与知识产权确权的结合,具体有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商标申请、专利申请阶段的确权应用,在商标司法程序上、专利司法程序上的确认应用,区块链技术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的证明作用。此外,区块链技术对知识产权维权亦有诸多应用优势。
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作了题为《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趋势》的报告。他认为,当下数据跨境流动已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他介绍了欧盟、美国、APEC和我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态势。欧盟:GDPR具有域外效力,管辖欧盟之外的数据流动活动;允许数据流动,同时设置严格的数据流动条件。美国:采取数据控制者定义,打破数据本地化政策;严格限制外国政府访问存储于美国的数据。APEC:在数据跨境流动设置较为宽松的限制条件;由于跨境隐私规则 (CBPR)认证属自愿认证,监管的强制力不足,只有选择采取(CBPR)并获得认证的,才受到该规则的约束。我国:监管对象范围有扩张的趋势,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扩展到网络运营者;原则上数据本地化存储,数据出境需要通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尚未明确我国调取国外数据的规定。
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克伟作了题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报告。他分析了国内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第一部分是全球法律服务市场的回顾与展望。首先是对法律服务市场、市场价值、市场总量、地域分布概念的界定并以统计数据量化发展规模;其次是对过去十年内法律服务市场的回顾,发展呈现出法律需求增长停滞、生产率停滞、实现率下降导致压力加强、利润率下降、花费增长的特点;接着是新形势下律所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应对:重新定位生产率,法律服务用人观念的革新,法律服务要立足于核心业务、拓展业务类型。第二部分是中国法律服务的十年沧桑,从回顾历史到探索出路,中国法律服务市场需完成与全球法律服务市场从人才、规模、技术、混业方面的对接。

开幕式结束后,开启五场大会报告。
第一阶段由陕西省律协副会长田亚强主持。
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徐家力作了题为《区块链与知识产权》的报告。他首先介绍区块链。区块链本质上是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匿名化、难以篡改性、开放性等特点;区块链技术从初始的数字货币功能定位发展至今,已产生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一系列应用场景。接着是关于知识产权确权即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和归属权的确定。重点是区块链与知识产权确权的结合,具体有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商标申请、专利申请阶段的确权应用,在商标司法程序上、专利司法程序上的确认应用,区块链技术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的证明作用。此外,区块链技术对知识产权维权亦有诸多应用优势。
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作了题为《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趋势》的报告。他认为,当下数据跨境流动已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他介绍了欧盟、美国、APEC和我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态势。欧盟:GDPR具有域外效力,管辖欧盟之外的数据流动活动;允许数据流动,同时设置严格的数据流动条件。美国:采取数据控制者定义,打破数据本地化政策;严格限制外国政府访问存储于美国的数据。APEC:在数据跨境流动设置较为宽松的限制条件;由于跨境隐私规则 (CBPR)认证属自愿认证,监管的强制力不足,只有选择采取(CBPR)并获得认证的,才受到该规则的约束。我国:监管对象范围有扩张的趋势,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扩展到网络运营者;原则上数据本地化存储,数据出境需要通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尚未明确我国调取国外数据的规定。
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克伟作了题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报告。他分析了国内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第一部分是全球法律服务市场的回顾与展望。首先是对法律服务市场、市场价值、市场总量、地域分布概念的界定并以统计数据量化发展规模;其次是对过去十年内法律服务市场的回顾,发展呈现出法律需求增长停滞、生产率停滞、实现率下降导致压力加强、利润率下降、花费增长的特点;接着是新形势下律所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应对:重新定位生产率,法律服务用人观念的革新,法律服务要立足于核心业务、拓展业务类型。第二部分是中国法律服务的十年沧桑,从回顾历史到探索出路,中国法律服务市场需完成与全球法律服务市场从人才、规模、技术、混业方面的对接。

10月13日下午,研讨会在四个分会场分别先后安排了八场分论坛。各分论坛的主题分别是: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法务、网络平台和电子商务法务、互联网金融法务、特设专题、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反垄断、版权和知识产权其它问题、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综合问题(上)、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综合问题(下)。

(二)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法务分论坛
本论坛由江苏律协副会长车捷、湖北律协网信委副主任张冬静主持,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捷、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浩评论。
1.个人信息的公开数据边界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原浩以“hiQ诉领英案”为背景,归纳案件焦点:(1)个人信息的公开数据如何认定和保护;(2)技术保护措施的效力和非授权访问的认定。他认为,本案所引发的大数据时代数据挖掘与分析法律问题,仍可在我国《网络安全法》以网络运营者为核心,通过规范其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与责任,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创新”数据应用关系的基本框架下讨论。但大数据技术发展不断催生的新应用确实在持续挑战平台监管和司法实务。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随着个人信息基于敏感程度而向公开与隐私的“两极分化”和相互转化现实困境,如何精确地通过技术和立法实现相对可用的分级分类,仍然是保护与治理的难点。此背景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应主要以涉及侵犯未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为重点,切实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水平。
2.区块链技术商业化应用数据隐私保护浅析
区块链技术作为新一代颠覆性应用位居最热门话题榜首。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汪政在谈到区块链技术因具备分布式、防篡改、高透明和可追溯的特性,其应用在消除信任摩擦、交易透明化以及防止诈骗等方面的表现突出时,亦提出区块链技术的大规模商业应用在技术和监管两大方面存在法律障碍。若拟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商业领域并有效实现数据隐私保护,可通过三种路径实现:(1)严格的成员准入机制,使得只有经过许可的成员才能接入区块链,但这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隐私保护问题;(2)将同态加密、零知识证明、环签名等密码学技术与区块链相结合,使得虽然全部数据都放在区块链上,但只有交易相关方能够解读与自己相关的关键数据;(3)通过将业务的敏感数据脱离区块链存放到其他系统中,而只将业务执行的结果及密码学特征码存放到区块链上作为存证。目前的匿名化技术还不足以保证用户避免交易与隐私风险。随着立法完善,期待未来区块链技术对隐私保护提供可信的技术支撑。
3.电商及消费者隐私保护合规的比较法分析及合规建议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消费者的定制化服务、广告创意的拟人化手法,都取决于对消费者行为的准确分析,而该等分析的基石,则在于合法合规地收集、使用及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捷认为围绕消费者隐私保护合规问题,《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路径模糊,反观香港法《个人资料(隐私)条例》及其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在各个数据应用领域发展出的操作性很高的业务指引及执法案例值得借鉴。她指出,对于每一个各式各样的数据项目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时,最重要的总是先勾勒出数据流动的清晰路径,从而全面地展示其风险点。此处以数据平台类项目为例,从数据收集、使用、第三方及其合同、存储、销毁、培训及定期检讨等风险点逐一分析并提供了实用性合规建议。
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建议
伴随大数据产业与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信息数据”已成为未来商业竞争的核心动力和发展命脉。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和利用,给公民的信息隐私带来了巨大威胁。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冬静指出,我国尚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立法看似密集,实则缺乏系统合理的制度设计。她通过典型案例介绍,分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并一一对应的提出制度建设的可采建议。具体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创新、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路径、形成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与技术治理的二元共治结构。她还论述了如何将互联网企业内部治理、权利人维权及行政机关外部管理相结合,构建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5.论数据权利
数据的价值在于流通并不断使用,数据权利的界定对于数据交易是否安全合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相比数据交易日渐频繁,我国目前对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定仍处空白。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迟菲认为,数据权利认识是数据交易立法之根本。基于此,他从数据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对数据权利进行阐述,最终提出数据权利是指数据的生产者、持有者、存储记录者、加工分析者等对数据具有影响的主体,在法律规定及民意约束下,对数据本身所享有的使用、交易、分析利用等权利,该权利区别于物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现有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6.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法律风险分析与借鉴
2018年5月25日欧盟隐私法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权鲜枝以GDPR的核心概念为基础,从中国企业在欧盟范围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法律风险建议,和GDPR对我国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借鉴角度加以分析。她指出,GDPR作为欧盟通用的隐私法案,其地域使用范围有所扩大,不仅适用于在欧盟境内设有业务机构处理个人数据的组织,也适用于向欧盟境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组织。中国企业在处理个人数据时为符合GDPR的规定,必须调整自己的投资、运营和销售战略,以防范法律风险。同时,GDPR的隐私保护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网络安全法》具体制度建设有借鉴意义。
(三)网络平台和电子商务法务分论坛
本论坛由广东律协信息委副主任詹朝霞、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费震宇主持,浙江律协信息委副主任洪友红和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军武评论。
1.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与治理研究
电子商务平台借助互联网的发展东风,正以燎原之势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观此过程,法律法规的滞后、平台竞争的激烈、监管措施的缺位,都不可忽视的影响着电商平台的健康发展。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詹朝霞指出,面对电子商务平台出现的诸多监管和治理的问题,政府机构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强化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出台或完善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电商平台应加强自我监督,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积极解决平台运营中出现的各类乱象,自主更新安全保障技术,提高平台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保障消费者信息和交易安全,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发展之首。
2.网络平台名誉侵权案例研究
互联网天生具有进入门槛低、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的特征,随之而生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不绝于耳,民刑兼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方诗龙以案例统计分析入手,例举了司法实践中围绕信息发布者、受害者、网络平台之间的侵权纠纷,平台的责任承担类型。他认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主要考量点为“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词语”+“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三大要素。法院在实践中应掌握相对比较严格的标准,法律既要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侵犯,也要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及新闻机构的监督权。就“通知—删除”规则的操作,网络平台在接到通知时是否删帖、何时删帖是平台面临的棘手问题。但无论如何,针对网络名誉权的行为保全需慎行,留有网络环境自由争论的空间。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吴姗以由百度“竞价排名”所引起的“魏则西事件”和“德邦”与“付德邦”事件为切入点,思考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何种审查注意义务。百度竞价排名,现更名百度推广,是一种互联网增值服务,或称“搜索营销”,是指企业通过付费使它的网站或产品信息在搜索引擎结果的前端,吸引点击,从而达到企业广告和产品营销的效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拥有网络运营者的主体地位,通过商业行为牟取巨大利益,并配有强大的技术支持,由其提供的信息受众面广,故由其自身对提供的搜索结果承担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符合效率和经济理性的考量。对“竞价排名”带来的不利后果,其有义务在存在过错之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电子借贷合同的法律审查与规制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金融交易电子化、网络化的普及,促使金融行业的传统借贷衍生出电子借贷。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洪友红分析电子借贷合同仍属民事合同,是基于互联网网络平台而产生。首先,电子借贷合同包括注册服务合同、电子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债权转让合同以及电子交易系统记录等。按照载体平台不同分为网贷平台的电子借贷合同和传统金融平台的电子借贷合同。其次,对电子借贷合同的审查规制可从主体审查、平台审查、条款合法性分析进行。最后,就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对电子借贷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根据行为性质具体分析。若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一般采用“先刑后民”方式审理,但不可一概而论。
5.论网络环境下的金融犯罪——以传销犯罪为研究对象
近年来,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频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其中,网络传销犯罪在金融犯罪中最为活跃,其借助网络平台披着金融活动的外衣,极具迷感性。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王军武分析如何抑制网络传销犯罪泛滥时,首先从动态视角概览国内外传销犯罪的立法概况,可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历了自由、禁止、非法经营、入刑等4个阶段。随后从静态视角介绍传销犯罪因自身危害广、虚拟性、隐蔽性特征所导致罪名界限难把握和犯罪主体适用难的法律困境以及难监管、难取证,难管辖、线索少等实践难点。最后通过对网络传销久禁不绝的原因探究,提出立法规制、媒体监督、证据收集、技术革新等多角度的应对策略。
6.浅析移动电子支付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正值电子商务如火如荼创新发展之际,电子支付也改变着传统的消费观念与支付方式。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陈顺介绍到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移动电子支付因操作便捷、使用广泛,其风险防范颇受重视,根据风险来源区分用户自身与他人为之。作为用户应提高预防信息网络诈骗的法律意识,掌握常用的移动电子支付的常识和技能,遇到电子支付法律纠纷,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及时维权;作为经营者应该出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标准的商品,讲究信用和信誉;作为第三方平台应及时完善平台的功能,经常维护平台的安全,保障交易双方在安全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
7.浅论网约车平台之责任分析
“空姐乘滴滴遇害案”引发的舆论争议已延及网约车平台的存续与发展。针对网约车案件的高发态势,平台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乘车人的安全如何保障、相关部门如何履行监管责、如何实现网约车由“乱”到“治”等问题。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黄海林指出须秉持正确的态度来追问与反思、防范与追责,既不能失位也不能跑偏。首先,应加强平台审核管理义务。其次,对不合格网约车应清退。再次,建议出台全国层面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实施细则。最后,交通运管部门应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施联合的惩戒名单。对于严重失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采取黑名单制度。同时,乘客更需自觉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
8.网络平台和电子商务热点法律问题研究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叶竹君首先将电子商务法拆分为六大热点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准入门槛底问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界定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之平台责任问题、消费者知情权之消费评价问题、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之大数据杀熟问题、网络消费之押金难退问题。随后,她重点介绍针对微商等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因缺乏信用保证体系,消费者维权困难的现状,《电子商务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建立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及信息定期更新制度的重要性。随着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明确,相应责任宽泛,平台在运营中应当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自身管理制度,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重点监控。
(四)互联网金融法务分论坛
本论坛由广东律协信息委主任罗振辉、广州律协网委会副主任刘宇梅主持,江苏律协信息委主任邹毅、四川大端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士柏评论。
1.各国区块链监管政策及海外架构的设计
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刘宇梅谈到当前各国政府对数字货币政策定义不一,但对区块链技术普遍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在内的十八个国家及地区相继出台关于区块链及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各国监管态度大相径庭,及时掌握全球政策发展态势对于区块链产业的战略布局至关重要。当下为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不少企业选择出海转战国际市场,其区块链项目的组织架构设计需因地制宜。
2.与DAO(分布式自治组织)有关的法律思考
四川大端律师事务所冯士柏以THE DAO项目发展始末为背景,对DAO组织(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分布式自治组织)以法律的视角进行分析,论证DAO的“法律性质”,介绍THE DAO项目的参与者。进而探索规制DAO行为的可能法律路径。DAO是一种基于区块链的组织结构形式,指通过一系列公开的规则,可以在无人干预和管理的情况下自主运行的组织形式。首先,DAO呈现在现实中的外表形态是一段计算机代码。其次,DAO本身即“智能合约”。最后,DAO不存在一个现实的管理中心。THE DAO参与者有五类群体:创立者、服务者、管理者、投资者和监护人。几乎所有的参与者都是匿名,这将使得通过规范参与者的方式达到管理DAO的想法并不可行,直接将DAO本身作为规范的对象将更具现实意义。
3.区块链的刑事法律问题
加密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区块链的本质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睿分析到区块链的核心特征即安全、开放、共识时,指出区块链蕴含着权益易被窃取、“内奸”混入、算法攻击等法律风险。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开始运用区块链技术,ICO作为加密货币的发行渠道,也开始受到普遍关注。此时,虚拟货币与区块链滋生的刑事犯罪不容忽视,具体有盗窃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逃税罪等,此类均根源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应受法律保护。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在我国明确为非法定货币,美国、欧盟、德国、澳大利亚、泰国亦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制。
4.网贷机构监管思路分析
2018年是网贷机构备案的冲刺阶段,各个平台忙于为备案而进行整改、合规化。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罗振辉认为只有准确、高效的探明监管政策的趋势,方可在实现备案通过的终极目标中有恃无恐。从网贷机构的出现及发展,梳理监管政策可见,P2P网络借贷的早期没有受到任何约束,监管未触及到网贷行业,导致P2P模式从国外进入国内后发展迅猛,初现野蛮式的增长。随后为稳定国家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同时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开始对P2P的发展进行规范,由此一系列的监管意见逐步出台,但其规律有迹可循,即始终认清网贷平台的角色是金融的补充,需受监管,本质为信息中介。这是政府出台相应文件的脉络,也是监管不变的思路。
5.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的风险评估与对策
针对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管与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出台创造了新型的法律业务,即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邹毅谈到各地对于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虽有一定差异,但总的原则与要求基本一致,即要求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当中应当包括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内容包括对备案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此业务风险来源于对备案材料的客观审查与主观定论。预防风险要求律师坚持中立客观立场,严格按照要求发表意见,重点突出,审查资产真实性。
6.P2P网络借贷的兴起缘由及法律风险探究
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蒋晓冬以无锡P2P网络借贷平台恒融财富“跑路”事件所触及的刑事犯罪为例,从传统民间借贷的发展,分析P2P网贷的兴起以及法律定性、揭露网贷平台暗藏的法律风险与防范。P2P网贷模式为:借款人与出借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出借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借贷风险;借款人到期偿还本金,并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网贷中介机构借助网络平台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并收取中介服务费。合法组建并正规运营的网贷平台并不会触犯刑法,但若发展成“资金池模式”,极易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目前针对P2P网贷行业的法律规制措施和法律监管框架已初步明确,线上部分的民间借贷现象已初步可控。
(五)特设专题分论坛
特设专题分论坛是本次专委会论坛的一个创举。其中涉及技术为法律服务,以互联网形式建立全国法律服务协作网,律师的调解、儿童安全等方面公益活动,“法”的字源考证等多方面话题。本论坛由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航、湖北律协网信委主任宫步坦主持,上海律协网委会主任陈巍、湖北律协网信委副主任哈斯评论。
1.技术能为法律服务做什么
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咨询总监吕江涛首先概览法律行业人工智能发展。全球法律科技布局中法律科技行业呈现出公共服务为主体,商业服务待繁荣的现状,我国法律科技发展恰逢法律数据资源化、机器学习深度化的历史机遇,现有实务辅助类型的技术成果,如日量刑辅助系统,庭审语音转录软件等。此时律师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科技的灵活运用,在案例检索、法官检索、企业调查中充分使用法律科技的数据检索功能,使得资料的收集过程简捷,收集结果详实准确。同时,律师在案例梳理过程中熟练可视化操作,运用技术工具结构化展现案情脉络。时刻提醒自己拥抱智能化时代,不断的适用与改变,保持思考,用发展的视野解决问题。
2.e律师联盟介绍
e律师联盟创始人汪政首先介绍了e律师联盟创立背景。在互联网+法治时代,互联网技术重塑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法律服务的行业需求。作为占比法律服务市场90%以上的中小律所,其面临诸多相似的痛点,服务模式的创新思路便是跨地域跨专业的业务协同,由此破陈出新的e律师联盟紧随时代需求而生。e律师联盟是以移动互联技术为基础、以本土品牌律所为依托、以专业化律师服务为标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创新型律师服务平台。联盟现已实现五位一体。联盟国际化战略正在进行中,国际联盟将以B-B-C的商业模式,通过中国e律师联盟与国外律所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e律师系统建立全球法律服务协作网开拓优质涉外业务。
3.“法”的字源考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冯士柏考究法的字源之时,从“法”的形到“法”的义渐次深入。首先,介绍了法的字形演变,以直观生动的象形示意图入眼,用时间轴顺序先全面后简要梳理演变过程,呈现了出法的N种写法。其次,以“廌”和“去”分别为核心,考释“法”的造字本意,通过比类动物迁徙、人类迁徙,说明“灋”寓意惩罚。再次,剖析“法”的含义,《说文解字》(许慎)的观点:灋--“㓝(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 㓝 --“罚罪也。从井从刀。探究《说文解字》值得商榷之处并介绍了有关法的含义的其他两种主要观点。最后,从立法用词中梳理“法”到“法律”的变迁及“法律”的渊源。
4.互联网+公益法律服务——以律师调解制度为视角
“调解网”社区法律志愿服务队负责人宫步坦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梳理出已有的各类调解制度。随后就律师调解制度予以展开,介绍该制度的发展历程、定义、工作模式、工作机制、制度优势。紧接着分析互联网+公益法律服务的含义、特征、类型,以及“调解网”的服务模式和四个定位,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互联网微公益平台,社区及弱势群体普法的线上、线下联动平台,真正的“第三方”调解平台,公益性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平台。最后通过回顾“调解网”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合作与互动大事件,提出对“互联网+律师调解”未来市场的前瞻性思考。
5.儿童安全公益
儿童安全公益基金联合发起人哈斯谈到,做儿童安全项目的初衷是源于社会在儿童防走失、防校园暴力、防性侵的教育远远没有普及。社会调查问卷显示97.25%的家长希望学校对孩子进行防性侵教育,84.70%的家长支持公益组织进校园。基于此,儿童安全项目主要针对1-3年级、4-6年级学生分别开设儿童防性侵安全课程、儿童防校园暴力安全课程,让儿童了解自己的身体,学会自我保护,区分安全与不安全的身体接触,从小培养健康的心理态度。她在回顾了公益组织参与的系列活动后提出儿童安全项目的未来规划:开发更多的安全课程,更稳定的扎根学校、街道、社区,与社会安全培训机构合作线上线下同步开展丰富多彩的儿童安全课程。
6.社会组织+公益法律——换个视角看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合心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会长陈顺首先介绍了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这三类社会组织的基本组织结构及相关法律规定;然后分享了常州市天宁区合心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的成长故事,从设立登记、党支部建设、组织等级评定到其具体承担公益活动,全面体现了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接着他以社会组织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对接角度,分析了公益法律服务的主体范畴以及社会组织模式下的公益法律服务的优势,同时提醒需关注社会组织发展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困境,对于如何看待商业模式运作的社会组织发表意见。最后他分析了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与律师业务的关联性以及可行模式。

(六)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反垄断分论坛
本论坛由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副主任李德成、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网络空间法专委会(筹)秘书长薛琦主持,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副主任王永红、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马立文评论。
1.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新发展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李德成首先分六个方面介绍了商业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明责任与证据标准。不同的主体形成于不同时期的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信息,在诉讼中主张共有的,共有人均有义务根据自己成为权利人的时间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且在共同共有的状态下,合理的保密措施意味着各共有人对该非公知信息均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多次变更的,其中一个主体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仅适用于该主体形成产生的秘密信息,不能作为其他主体保密措施。接着,他分析了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评估意见在刑事保护中的应用,以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评估价值确定权利人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通过列举系列侵犯技术秘密典型案例,他提出了在技术秘密司法保护过程中有效防止再次泄密的八点建议。
2.互联网案件反法第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北京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王永红用数据图直观展示了2014-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案的增速与反法第二条的适用情况。他在第一部分介绍适用反法第二条的互联网案例时,选取具有类型化和代表性的典型案例:(1)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数据:大众点评诉百度案;淘宝诉美景案。(2)屏蔽视频网站广告:优酷视频诉猎豹浏览器案;爱奇艺诉极路由案;腾讯诉世界之窗;(3)电竞直播的挖角竞争:鱼趣诉炫魔。分别从案件简介、审判结果、法院观点依次梳理,将对反法第二条的理解与适用渗透于鲜活的案例之中。第二部分是有关反法第二条具体适用的思考,提出应从反法的性质、竞争关系认定、竞争损害中性原则、反法保护的对象等方面综合考虑竞争行为对行业效率、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来认定行为的合法性。
3.不等同侵权的抗辩方式
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薛琦通过评析“ZL200410001179.9光纤原位药物溶出度/释放度试验仪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介绍了如何从不同角度抗辩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对应技术特征不等同。首先,针对原告的不同技术特征比对方式分别予以了回应。原告分别主张涉案产品的金属结构与权利要求中的调节光程杆等同,以及涉案产品的金属结构与权利要求中的调节光程杆、套管的组合等同。被告宜深入研究两者的技术内容,并与委托人的技术人员反复确认,找出两者不等同之处,逐一回应。其次,在针对每种主张进行抗辩时亦区分层次。先按照原告的比对方式,若涉案产品根本不包括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特征,就无需考虑是否等同。其次才是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的比对,亦从两者的形状构造、连接方式、技术效果、使用过程等方面具有分析。
4.GUI外观专利,如何走出困局
GUI即图形用户界面,是指以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用户操作界面,旨在方便用户使用。隆安律师事务所哈斯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起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思路和裁判观点为探讨对象,对比分析现行专利法实行整体产品保护,但不保护局部产品外观设计的制度弊端。实质上,GUI外观设计要保护的是程序编码的界面展示,即应用于硬件产品的界面,而不是应用界面的产品。对于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她建议如下:采用局部保护的方式,或增加“使用”GUI外观专利作为侵权行为;在现行的专利法规则下,GUI外观专利尽量以图形用户界面作为保护的客体,弱化产品对保护范围的限定;对GUI专利侵权规则亦专门梳理;淡化产品种类的限制,考虑转用的难易程度。
5.论“避风港”规则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以及商品销售者青睐。由于网络交易中侵权成本低,商标侵权纠纷随触及发。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管理商品销售者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承担,往往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认定,又称“避风港”规则。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马立文提出,为更好地平衡权利主张者与涉嫌侵权者的利益关系,对商标侵权案件适用“避风港”规则,需有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具体为:对“必要措施”作扩大解释,增加“转通知”措施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同时采取转通知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措施;通过法律规定给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定实质审查权。
(七)版权和知识产权其它问题分论坛
本论坛由成都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玲、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晓亮主持,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瞿淼、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黄敏评论。
1.云时代,哪些知识产权问题从无到有?
“云”模式是指将本来分散在不同主体的IT资源(包括存储空间、运算能力、软件工具等)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集中,由少数专门从事云服务提供的企业来承担,从而实现IT资源的集约化整合,使得使用云服务的所有主体都有可能通过更低廉的成本获得更高质量的IT资源。金杜律师事务所瞿淼谈到云模式从本质上是一种的共享经济,是云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形式。对云服务使用者而言,服务带来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建立多样化商业伙伴关系,并为传统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举证等优势。同时,也会产生诸如界定IP的归属、客户入口端密码保管等新生问题。而就云服务提供者,则面临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如何有效保护客户利益,需密切关注自身的法律合规义务,用户的法律合规义务以及某些情形下的民事责任。
2.电子游戏作为“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张晓东针对当下争论的有关“电子游戏”整体是优先定性为视听作品或类电影作品,还是优先定性为计算机软件;“电子游戏”在满足哪些条件下构成视听作品或类电影作品;其权利边界和权利限制如何等问题。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建议可借鉴日本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日本《著作权法》关于一个作品是否能被认定为“类电影作品”,需考察该作品是否具备表现方法要件、存在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并就具体的判断要素展开分析。论证结论是:对游戏整体独创性认定,可以类比电影作品的情感表达,通过情节的安排和角色设定,结合故事情节、动态特性和视听效果综合考虑。此外,电子游戏即使被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其发行权应是一次用尽。
3.间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权责任研究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黄敏首先明确间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概念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服务,并为服务对象传播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提供技术、设施支持的教唆、帮助行为。目前存在的间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自动传输、自动接入、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其特色的传播途径表现为:传播渠道的依附性,传播方式的技术性,传播手段的多样性和结果的不可控性。认定间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判断:是否利用间接网络传播技术和设施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主观有无过错。司法实务中侵权免责事由较为严苛。
4.企业微信公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微信公众号是企业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该帐号与QQ账号互通,通过微信公众号,企业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用户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的全方位沟通、互动,从而形成线上线下互动的营销与服务方式。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姜晓亮以微信公众号的版权管理、微信公众号的名称与企业商标两个角度介绍与企业微信公众号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同时,企业在公众号发布文章时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在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时,应遵循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必要时,合理使用微信安全中心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在参与展会前准备知识产权保护预案。
5.实用性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可采取的思路
北京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陈飞通过评析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对比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的审判观点,可见将实用性作品以著作权保护已有进步。随后,他从实用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通说“可分离性测试”提出问题所在,此方法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和社会实际情况。而现行的著作权法有其完整的制度框架,不仅对于保护的对象采取从正反两方面界定,而且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规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来对著作权予以限制。实用性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律规定的适用对象,同时也不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不适用的范畴,因此对实用性作品同其他作品一样给予著作权保护。
6.博物馆市场化运作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博物馆作为收藏、研究、展示历朝历代文物遗存的地方肩负三大传统功能:收藏、科研和教育,是国民了解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人文精神不可替代的场所,承担着传承、普及、弘扬传统历史文化的重要价值。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赵云以博物馆自身的特点、文化价值为基准,论述博物馆的海外授权、国际合作、国内分馆、衍生品运用涉及的著作权保护、授权合作、衍生品的开发和收益问题。博物馆的企业招商、出租场地、提供管理经验收费运用涉及《合同法》,尤以《场地租赁合同》的设计及运用为典型。博物馆的会员和国内捐赠、企业赞助、咨询、鉴定、设计业务则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具体实践与充分运用。
(八)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综合问题(上)分论坛
本论坛由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主任蔡海宁、湖南律协信息委主任黄亮主持,陕西律协信息委副主任秦涛、广东律协信息委副主任刘萍评论。
1.网络造谣行为的刑事立法规制与司法应对建议
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发展催生的犯罪形式愈加多样化,使得刑事立法与司法面临新的挑战。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黄亮以网络领域较为突出的网络造谣行为出发点,从针对个人的诽谤罪和针对企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对象,分析了目前规制这两种网络造谣行为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漏洞。诽谤罪的司法解释中以点击数、浏览数、被转发数等因素作为定罪标准有客观归罪之嫌;由刑事自诉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所要求的“群体性事件”的认定门槛较低;刑法保护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时已有的追诉标准形同虚设;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在网络造谣行为中以主观“不知”而规避追责。基于上述漏洞分析,他提出若干针对网络谣言治理的刑事司法应对建议。
2.互联网+智慧停车初探
广东特力律师事务所刘萍对“互联网+智慧停车”的含义做了介绍,以停车位资源为基础,综合将无线通讯技术、GPS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以及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处理等技术应用于城市停车位的采集、查询、管理、预定与导航、电子支付等服务,实现城市智慧停车系统,通过移动互联网实现线下停车位资源的实时更新与错时分享。目前互联网+智慧停车主要的共享模式为:C2C、B2C、C2B2C。互联网+智慧停车虽为供需方交易提供机会,但其法律关系与传统居间法律关系存在明显的差异,是与供需交易双方建立的一种新型法律关系,并从法律关系的特点予以区分。随后,她解释了当下互联网+智慧停车行业发展缓慢的具体原因并逐次提出解决方案。
3.爬虫技术的合法性探讨
爬虫技术是网络公司将已经发布在网络上的信息经过系统整理,作为自己的产品向受众推广的手段。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秦涛指出研究爬虫技术使用的合法性问题的基础在于爬虫协议法律性质的认定。他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司法实践对于爬虫协议的认定,得出相一致的结论:对版权人而言,爬虫协议是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依据robots协议采取的有效控制访问的技术手段;对搜索引擎蜘蛛程序而言,robots协议应得到尊重和遵守。中外法院均认定robots协议构成搜索行业的惯例,可视为双方的合意。作为大多数网站普遍采取的技术手段,其合理性已经得到普遍认可,虽现行法律规范未对其明确定性,但恶意超过爬虫协议强行抓取网页或窥探隐私,仍是会受到法律制裁。
4.“互联网+”与创业法律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李庆峰以生动形象、高度凝练的语句概括了“互联网+”时代创业模式的基本框架:一个人有一个创意,组织了几个人建立一个创业团队,形成一个或几个IP,基于这些IP构架一个商业模式,将此商业模式演化成一个故事,在不同的场合将此故事展示给不同的资本持有者,部分资本持有者加入此项目,优化项目的商业模式,编成更大的故事,展示给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资本投入,如此循环。经过几轮之后,登陆资本市场,实现企业的公众化,创业团队成功退出或中途被收购。”此创业形态的核心是IP,动力是资本,关键是融资,而法律服务的全程参已被创业者逐步认识,尤以投融资、股权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网站合规等法律需求旺盛。
5.论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的传销化与法律规制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李伟相谈到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即以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为基础,区别于传统互联网B2B、C2C、O2O等商业模式,以微商、互联网金融等各种形式涌现的新商业模式。以商业模式内容划分,主要有微商、股权投资、互联网众筹、网络直销、特许加盟、会员销售、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等。与此同时,传统的传销裂变优势互联网化、微商化,大量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传销化趋势逐渐显现,且包装形式多样,涉及领域广泛,但其运作本质还是通过拉人头方式,层层销售或发展,上线发展下线,多层发展,每发展一个下线会分得一定的收益的传销套路。国内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均是对此行为持否定态度,传销坚决为法律所禁止。
6.人工智能环境下的法律应用前瞻
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何毅琦以全球首例自动驾驶汽车致行人死亡事故为背景言及人工智能,即将某一特定领域的人工智慧通过特定途径赋予所创造的机器,实现智慧的复制粘贴,从而以机器智能化替代人工化的过程。当下的人工智能时代,法律滞后于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这归咎于立法程序本身所天生具有的保守倾向,以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固有矛盾。随着科技创新,人工智能已经成功地运用到各大领域,各类法律关系的认定、法律风险的规避以及法律短板的补足,对于传统法律制度的变革均至关重要。他就案例可能存在的责任承担问题从不同主体予以分析,介绍有关未来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认定的两种对立观点,但将其纳入法律规制无可置疑。
(九)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综合问题(下)分论坛
本论坛由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马克伟、江西律协副会长冯帆主持,四川律协知产委/信息委副主任夏巍、江西律协信息委名誉主任钱钧评论。
1.线上抓娃娃的合法性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赌博要件进行明确的界定,对此可借鉴国外主流观点“赌博三要素”:对价、运气和奖品,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马克伟认为线上抓娃娃涉嫌赌博。但在国内外,赌博都不一定违法。即使在认定赌博违法的国家也并非一刀切地禁止赌博,而是通过许可制度等形式予以规范和管制。在我国,非以营利为目的,亲友间小额的娱乐性赌博也既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只有满足《刑法》等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才构成犯罪;只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情形才构成违法。相应地,对线上抓娃娃有三种对策可供选择:宣告违法或犯罪;行业自律;不加干预。基于在线抓娃娃的赌博特征,他建议将其纳入监管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合规要件和违法后果。
2.深化司法改革,统一裁判标准
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冯帆针对目前司法活动中存在裁判标准不一致现状,从客观方面了分析裁判规范与裁判主体原因,从主观方面揭示了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统一裁判标准的改革之道,如公布指导性案例、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公示制度等系列措施正良性运转。在肯定之余,针对实现统一裁判标准的目的,她提出尝试探索审、判分离制度,并就该制度架构区分审判阶段分别讨论流程结构,解析该制度的法治意义,此外,加强法学教育亦是重任。
3.中国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的改革、规制方向和趋势
近年来,中国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的改革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开创性的尝试。国家也陆续出台、修改了许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夏巍首先以《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为解读范本,从主要内容和重大改革方面做了系统的梳理。接着对比美国FDA对新疗法监管思路,可见中国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规制的方向与国际上的做法,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主题是鼓励创新。改革、规制的趋势呈现出以市场需要为目标、以鼓励创新为主导、以监管和控制风险为底线的特征。
4.工业互联网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建设工业互联网已经成为建设全面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的国家级战略。江苏温闫余律师事务所曾博对比国内外有关工业互联网的定义可知,目前均采用宽泛的描述性表达,并未通过归纳方法给出相对明确的定义。但描述基本要素方面均涉及网络、数据和安全。网络是基础,数据是核心,安全是保障。他提出建立适用于工业互联网的法律制度也应当围绕网络、数据和安全设计。网络层面,制定以工信部为监管主体的工业互联网管理办法实现对参与主体的资质审核和业务监管。数据层面,制定工业互联网数据管理办法,确定工业互联网数据的权属、采集、传输和应用规则。安全层面,制定关于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的细则性法规,建立强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
5.浅议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徐立介绍了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提醒注意企业管理中存在的涉税风险如下:企业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被追缴已享受税收优惠;对税收优惠政策不清楚导致没有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未能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被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上述风险,企业应当积极做好应对:认真对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注重后续管理,加强财税知识学习,普及法律宣传教育。
6.网游运营商侵害玩家虚拟财产的分类保护思考
《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纳入民法和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范畴,但如何保护有待进一步明确。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刘威以网络游戏中较多发生的侵害玩家虚拟财产的司法案例为背景,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分析网游虚拟财产的属性和网游虚拟财产的分类。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司法自由裁量权值得关注。目前从分类的角度来理解网游虚拟财产的保护亦是可取路径。具体思路:已经使用的与未被使用的网游虚拟财产因是否消耗,其获得保护的程度不同;有偿取得和无偿获得的网游虚拟财产,因其是否支付对价,其获得保护的程度不同;可交易和不可交易的网游虚拟财产,因其交易属性有别,其可获得保护的程度不同。
7.论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应用
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强大渗透力,使得电子证据成为司法界至关重要的前沿性问题。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李连连定义电子证据是指可以证明相关案件事实、能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电子证据具有技术性、无形性、脆弱性、多样性等特点,这决定了以法律人士为主导、技术人员相协助的工作模式较适合电子证据的收集。常见的电子证据取证方法有:拷贝、打印、查封扣押、检查或鉴定、拍照录像和公证。电子证据的举证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此外,单独的电子证据可能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相应的证明力。故民众在生活和工作中应重视证据,正确使用和保存电子证据。
在八个分论坛上,与会人员积极参与各抒己见,对业务领域的理论学说与实践操作有了更加全面而具体的认识。

(十)全国律协信息委闭门会议
10月13日晚上,专委会召开闭门会议。会议由全国律协信息委主任寿步主持。会议总结了专委会的工作,进行了承办明年专委会年会的申报,最后由近几年加入专委会的研讨员做了自我介绍。
1.专委会工作总结
全国律协信息委成立至今,已经走过18年的历程。信息委的业务范围定位在两个方面:一是与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相关的法律实务领域;二是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在律所工作、律师工作中的应用,即律师工作、律所工作的信息化领域。本届专委会管理机构于2011年4月成立。八年来,在全国律协领导下,专委会工作有了较大发展。简要总结如下。
(1)组织建设:专委会的委员、研讨员、特邀委员已有约90人,实现了东部和中西部成员分布的相对平衡。我们每年在专委会内设立杰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年度贡献奖,表彰为专委会积极工作的成员。
(2)专业支撑: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务领域的问题繁多,为了进行业务细分,给专委会的业务拓展和研究工作提供支撑平台,专委会内部先后设立了十来个专题论坛,如互联网金融法律论坛、电子商务法律服务论坛、信息网络安全法务论坛、电子证据法务论坛等。正是以各专题论坛为依托,我们顺利完成了全国律协交办的《中国律师业务报告》相关领域的撰写工作。在每年年会上也设立了专题论坛业务报告的环节。
(3)对口联动:与条件成熟的省级律协对口专委会加强合作,在专委会内有效设立了六个省域的区域小组,既有利于全国律协信息委自身工作的开展、也给省级专委会的工作提供了议题。各区域小组都曾经承办我们专委会的年会。去年以来,专委会已经与多个地方律协对口专委会合作,多次举办业务培训活动。
(4)推进业务研究:每年进行征文,评选年度优秀论文。每年征集案例,评选评选年度优秀案例。不定期表彰论文和案例之外的优秀研究成果。设立优秀著作奖,鼓励专委会成员出版的优秀业务专著。2017年为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提供了10个典型案例,进行了网络与信息法律年度十大案例评选。
(5)加强律师业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已经编撰两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两份律师业务指导目录,都已经由全国律协正式出版。去年以来,按照全国律协关于制定团体标准的要求,专委会组织起草了两份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标准化的送审稿。
(6)出版《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实务丛书》:从2016年开始,将专委会成员针对某个具体领域编写的、理论联系实际的、中等篇幅的著作择优纳入该丛书出版。现已出版四本。
(7)出版专委会年度论文集《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八年来已经出版八卷,收录论文约400篇,字数累计超过200万字。论文集中收录的论文,反映了专委会成员在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实务领域的最新成果,对律师业界同行具有参考借鉴指导作用。
(8)举办研讨活动:除了每年举办年会之外,最近七年累计举办研讨会十四场,平均每年两场。今年主办或者协办的研讨活动有四场。
(9)举办研修班:在专委会组织起草的《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发布后,考虑到电子数据证据在律师业务中的重要实践意义,我们在各地先后举办七期“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已有两千多人次参加研修班学习。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案例与规则相结合的培训特点取得了实效,提升了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的能力。
(10)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八年来,通过全国律协的渠道,我们累计提出16项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建议稿。
2. 申报承办明年专委会年会
湖北律协网信委、安徽律协信息委、浙江律协网专委、湖南律协电商委的负责人在会上先后表达了积极申办未来几年专委会年会的意向。会后将由全国律协信息委主任会议进一步议定明年专委会年会的承办单位。

(十一)大会报告
研讨会在10月14日进入第二天。在西安律协副会长陈黎力主持下,先后进行了两场大会报告。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律协副会长车捷作了题为《电子商务法审议情况介绍》的报告。他从三个方面介绍电子商务法的审议过程。首先,是四审稿对三审稿的修改: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体现环保义;加强跨境电商的监督管理;平台由“连带责任”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完善商品交付的时间及快递代收的规定;对损害商家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其次,是四审稿审议过程中讨论焦点:关于立法的必要性与技术发展的关系;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平台责任问题;知识产权投诉。最后,是相关问题的讨论:创新与规制的平衡;跨境电商的规制有待突破;微商交易行为的规制有待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监管问题;平台推荐及大数据杀熟问题;平台评价问题,诉讼时效、举证责任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执行秘书长刘瑛作了题为《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法律问题》的报告。刘教授首先明确了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是在互联网环境、大数据技术的时代大背景下产生的新型征信问题,是对组织和个人在互联网使用过程中留下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贮存,结合线下渠道采集的信用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以上信用信息进行分析、整合,供使用者使用并接受监督管理的活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信息主体、信息提供者、互联网征信机构、信息使用者、监管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与互联网征信活动有关的各种行为。目前我国互联网大数据征信存在的问题有立法滞后、运行风险、监管薄弱,相应的推进措施聚焦于完善立法、稳定运行、加强监管。未来宜采用公共征信模式为主,市场化征信模式为辅的征信机构模式。
(十二)专委会各专题论坛业务报告会
本环节是专委会内设各专题论坛负责人介绍各自领域的法律业务情况。由广东省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蔡海宁主持,广东律协信息委主任罗振辉、浙江律协信息委副主任汪政评论。
1.互联网金融法务论坛
广州律协网委会副主任刘宇梅以区块链领域的法律服务为报告主题。她首先介绍区块链与区块链技术。区块链代表着一种全新的资源分配机制,区块链技术带来互联网的二次革命,把互联网从“信息互联网”带向“价值互联网”。区块链经济=区块链技术+token经济+社群效应。就区块链与token的关系而言,相比 HTML是信息互联网的基础构件,Token是价值互联网的基础构件。区块链上的价值表示物Token可看做文本标记语言HTML。其次,分析区块链与ICO,ICO的本质是一种公益赞助,优点是公开透明。各国对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和政策方面,立场基本趋于一致。最后,对于律师业务的开拓,区块链领域法律服务前景客观,内容涉及法律合规、资本市场业务、全球交易所牌照办理、各应用场景法律问题。
2.电子商务法务论坛
江苏律协信息委主任邹毅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评述报告。他将信息委各区域小组及对口专委会针对电子商务法(二次审议稿)提出的修改意见汇总,通过“修订草案条文”“修改建议条文”“正式条文”三个栏目对比介绍,专委会成员修改意见具体涉及: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六十二条。
3.生技医药产业投融资法务论坛
四川律协知产委/信息委副主任夏巍以《生技医药法律服务的逻辑思考》为题做报告。她首先分析了行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从产业链到需求链,体现出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以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为主要手段,以风险可控为底线的特点。围绕此发展逻辑,她提出了适应发展的法律服务机会与建议。面临技术发展红利,应密切关注生物前沿技术的动态,做好技术发展趋势的研判,关注生物技术与非生物技术的融合发展趋势。搭乘制度改革红利,梳理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注制度改革的发展和趋势。紧随模式创新红利,关注产业链整体变化,关注行业新服务主体的出现及生存、运营模式、生存周期。
4.网络信息安全法务论坛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以《网络安全法》的企业合规实践为题展开报告。首先介绍了网络安全法出台的立法背景以及网络安全法的配套立法进展,可见国家宏观政策对网络安全的重视,与之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正逐步完善。其次就网络安全法执法部门主要是公安部、网信办、工信部。回顾2017年网络安全法大案,可涉及行政执法、刑事案件、执法检查工作、四部委“隐私条款评审”工作。最后他指出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服务范围可涵盖:企业网络安全合规、数据保护合规、CII安全保护、刑事风险的防范、GDPR合规、监管应对、数据资产尽调,并着重介绍强调了业务合规工作的三阶段与合规实施四要素。

5.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务论坛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瞿淼对高新技术领域法律动态介绍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立法动态。列举了人工智能、云计算领域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网络安全、数据信息领域的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区块链领域的政策性文件。二是重点案例。以深圳中院: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判决。北京高院:手机助手捆绑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案为例分析高新技术发展对司法审判的挑战与创新。三是未来发展趋势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一些涉及高新技术领域的立法已被提上日程,譬如原子能法、数据安全法、航天法、人工智能、生物安全等。
6.互联网+资本市场法务论坛
上海律协网委会主任陈巍以互联网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情况展开报告。他指出,制度创新背景下的互联网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可从四个方面全面探讨。首先,是互联网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情况概览。统计数据主要涉及VC/PE投融资、并购、上市。其次,是资本市场主管部门从多维度对相关企业提出激励机制,体现行业支持导向。再次,是与网络安全、电子商务及信息保护等相关的基本法(实体法、单行法)逐步落地,体现行业规范导向。最后,是监管部门愈加重视从信息安全视角监管相关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合规问题,体现企业合规导向。
7.法律电商论坛
安徽律协信息委主任沈国庆将法律电商区分为平台型、自营型、导流型、成交型四个类别。其中,自营、成交型法律电商,以“麦小驴”“知果果”为例,根据客户需求,法律服务多样,服务收费不等。平台、导流型法律电商。以华律、找法网、中顾法律网为例,此类平台主要是提供法律服务者的信息,不涉及具体的服务收费问题。平台、成交型法律电商,以“无讼”为例,既提供法律服务信息的交流,也促成法律服务交易的完成。他指出,法律电商内涵正在扩大,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已势不可挡,律师要更好的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服务。
8.网络仲裁法务论坛
江西律协信息委名誉主任钱钧首先介绍了九江仲裁委员会的情况,然后讲述了他筹备设立九江仲裁委员会电子商务与网络信息仲裁院的情况。他深感专委会内部存在众多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同行,希望能以这个仲裁院为平台,将专委会的优质资源发挥到位,参与相关案件的仲裁。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律师社会责任的承担。

(十三)颁奖仪式
在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陈际红主持下,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马克伟宣读了专委会优秀论文奖、年度贡献奖、优秀著作奖的获奖名单。
获得优秀论文奖的有17人。作者分别是:车捷、洪友红、罗振辉、方诗龙、刘捷、徐家力、刘萍、马克伟、夏巍、黄亮、刘威、哈斯、马立文、马治国、董颖、徐棣枫、陈飞。
获得年度贡献奖的有50人。他们是:李德成、马立云、马立文、张冬静、邹毅、宫步坦、李庆峰、蔡海宁、寿步、沈国庆、迟菲、徐立、曾博、雷莉、钱钧、秦涛、洪友红、詹朝霞、罗振辉、黄亮、陈喆、邹红艳、陈际红、徐家力、费震宇、姜晓亮、谭晓梅、刘捷、夏巍、哈斯、黄静、刘萍、游植龙、刘宇梅、黄敏、吴姗、俎晓彤、汪政、周海洋、陈巍、吴卫明、宁宣凤、原浩、陈顺、薛琦、马克伟、俞卫锋、何放、马治国、李连连。
获得优秀著作奖的有5人。作者分别是:洪友红、寿步、罗振辉、汪政、李庆峰。
(十四)闭幕式
闭幕式由由全国信息委副主任蔡海宁主持。陕西律协副会长、西安律协会长姚子奇致闭幕词。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二、第七期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
2012—2014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先后修改,将电子数据列入法定证据种类。全国律协于2013年发布了由全国律协信息委组织起草的《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考虑到电子数据证据在律师业务中的重要实践意义,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聚焦律师业务需求,历经发展,已探索出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案例与规则相结合的培训特色,旨在全面提升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的能力。第七期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于10月12日顺利举办。
研修班上,陕西省律协副会长魏新峰致开幕词。西安市律协信息委主任王小泉、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志新、西安市律协公司委主任李聪、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郝佩佩、西安市律协副监事长王洪、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宏良先后主持开幕式和各节演讲。最后由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徐家力致闭幕词。
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取证专家委员会主任、广州中国科学院软件应用技术研究所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主任丁丽萍研究员以《暗网、区块链与电子取证》为题进行演讲。第一部分介绍了暗网。1995年美国海军研究实验室的科学家开发了一套匿名系统,可以避免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踪被追踪到,由于该系统中数据被层次密码保护,故此技术被称为“洋葱路由”。洋葱路由催生了暗网的产生。随着非法交易的盛行,暗网中出现很多交易网站用于违法犯罪交易。同时,加密数字货币引发了网络犯罪的革命。因为暗网的天然属性,暗网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无法直接取证,侦破难度大。目前针对暗网犯罪的应对措施以监测和预防为主。第二部分介绍了区块链。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公共账本,通过去中心化、去信任机制,链上信息不可篡改,集体维护的可靠数据库。与区块链相关的犯罪有诈骗、盗窃、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洗钱、逃税、金融犯罪、色情等。区块链技术将对电子数据取证带来新的挑战。
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马治国教授以《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在技术侵权判定中的作用》为题进行演讲。马教授谈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企业依法实施自我“保密”措施,严加控制信息的不公开,使得企业拥有该项知识产权的垄断权,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优点和根本特征,同时成为其保护的难点和“缺点”。因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的产物,创造的相似性和权利的唯一性,导致是非界限的模糊性。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介入,对商业秘密的性质、同一性以及经济价值的鉴别和判断,是司法审判中最重要证据之一,对商业秘密保护过程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他提出商业秘密鉴定在接下来的使用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增强其客观性、权威性,进而提升鉴定结论公信力。
南京邮电大学孙国梓教授以《网络态势感知与电子数据取证》为题进行演讲。网络态势感知是指在大规模网络环境中,对能够引起网络态势发生变化的安全要素进行获取、理解、显示以及预测最近的发展趋势。万物互联技术为社会目标分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掀起了新的社会目标分析热潮。其具体内容为:态势觉察、态势理解、态势预测。对象有:风险、威胁、行为。基本要求是数据采集丰富、安全分析全面、感知流程规范、评估与预测全面、结果显示可视化。系统总体架构为业务系统->数据采集层->数据存储层->统一表示层->数据分析层->应用管理层,通过全面分析获得态势感知。数字取证强调 “取”与“证”,涉及电子数据证据使用的三性问题,可采电子数据鉴真技术判断真伪。区块链技术运用于数字存证可提供更为安全可信的服务。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郭弘副研究员以《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取证鉴定规范与质证技巧》为题进行演讲。首先,电子数据取证指科学地运用提取和证明方法,对从电子数据源提取的电子证据进行保护、收集、验证、鉴定、分析、解释、存档和出示以有助于进一步的犯罪事件重构或者帮助识别某些与计划操作无关的非授权性活动。取证的基本原则是:不损害、及时性、记录所有的操作、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其次,电子证据的鉴定指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鉴定内容涉及存在性、真实性、相似性、功能性。再者,电子证据审查判断应围绕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电子证据的质证可考虑从电子数据固定、存封程序,电子证据收集、提取程序分析。
隆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徐家力律师以《网络及新技术法律问题探讨》为题进行演讲。他首先通过介绍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预期未来的社会发展趋势如下:智能终端+大数据下的应用新场景出现,大规模社会化协同的组织新形式运作,产业融合下的互联网+新业态繁荣,由此使得律师利用互联网等先进工具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成为时代要求,跨界转型和专业融合的法律服务特点鲜明,律师应积极探索围绕产品至上、体验为王、颠覆式创新的网络法律服务方法论运用。接下来,他就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从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3D打印、物联网、基因工程、云计算诸多方面进行概览介绍,最后,就互联网和新技术应用与犯罪所导致的网络犯罪的现状及其特点予以阐述。
参加研修班的律师超过300人。各位专家的演讲理论联系实务,精彩纷呈,受到听众的热烈欢迎。

三、小结
本次会议有来自全国各地的300多位律师参加,反映了律师们对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领域法律实务议题的高度关注和热情参与。在全国律协的指导下,在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全体参会人员的共同努力,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