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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报告(附件二)
   本站发布日期:2003-11-21 8:23:01

附件二:上海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问卷调查结果统计分析

回复问卷的36家企业的成立年限平均为5年。这表明国内软件企业通常属于幼稚产业。
对问卷中9个问题的调查结果统计分析如下:

1.软件企业的主营产品分布情况
综合软件行业权威部门软件产品分类方案,这次调查将软件产品划为8类。问卷中请被调查企业对“公司主营的软件产品”问题进行回答,选择其所经营的产品类别,可以多选。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和图1可知,国内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绝大多数集中在行业应用软件方面,另外就是软件方案定制方面。这两类软件行业的专业背景强,与套装软件比,用户需要更多厂商的服务。

2.软件企业受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影响情况
对于“你公司主营的软件产品是否受到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影响”的问题,要求被调查企业做出唯一选择:有或者没有。结果如图2所示。


软件企业中不受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影响的企业占69.44%;受其影响的仅占30.56%。(图2中的数据已作舍入进位)
若乘以某个具体的盗版率(应小于1),则对软件企业而言的盗版率应远低于30.56%。
因此, 对于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所报告的中国软件市场的92%的盗版率(见http://www.chinabsa.org),只能认为那是针对BSA成员企业(如微软、Adobe等)的软件的数据。
换言之,如果在中国实施过高水平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其主要受益者只能是BSA的成员企业,而不是国内软件企业。

3.通用软件正版率低的原因
关于“通用软件(如Windows、Office等)在我国正版率低的主要原因”的问题,问卷中设计了五种答案,可多项选择。回复的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得出结论,软件企业认为通用软件正版率低的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价格高,用户难以承受,占78%;二是用户不会受到法律处罚,占44%。
相应地,提高通用软件正版率的措施主要应该在两个方面:
一是降低软件价格。事实并不像BSA成员企业和国内某些人士的宣传的那样:正版软件无法与盗版软件拼价格,因此价格与高盗版率无关。实际上,软件价格降到一定难度是能够显著提高通用软件正版率的;
二是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在我国国情下,合理地加强执法。

4.软件企业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关于软件企业面临的“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最突出的问题”,问卷中提供了三个选项,可多选。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调查数据证明:软件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内部员工跳槽侵权或自立门户侵权”,占企业数的50%;“竞争对手间知识产权侵权”,占企业数的42%。面临“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影响的企业数仅占总数的25%,大大低于前面两种因素。
原因分析如下:
(1)国内软件企业大都处于发展初期,属于幼稚型企业。软件产品多数处于开发过程或成熟过程之中。由于资源有限,软件企业往往只能依赖少数技术骨干从头到尾做完软件项目。技术骨干一走,很容易导致项目乃至企业垮掉。
(2)软件开发规范程度低,软件质量管理水平低。项目开发成果没有文档化,除了软件源程序之外,一般都留在技术骨干的头脑里。他们一旦跳槽或被竞争对手挖去,对软件项目以至对整个软件企业往往有致命危害。而国外的大型软件企业,软件开发流程管理完善。即使是主要人员走,对项目开发进程影响不大。这样的企业能力和实力需要靠时间的积累,国内软件企业目前还很难达到。
(3)由于在国内的实践中,跳槽侵权的违法成本低,经常出现软件企业技术骨干和高管人员带着企业的技术、产品自己创业,把企业的前期投入无偿据为已有的情况。这样导致软件投资风险太高,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资金不愿投入软件产业。国内目前并不缺少资金。在高度风险的证券市场,有大量资金在博弈。但是愿意投资软件业的不多,这只能说明软件业风险和收益状况很不理想。市场风险仅是部分原因,真正主要的风险在于知识产权得不到保障。据本次调查数据(参见第7个问题的调查结果)和此前收集的其它数据,国内软件企业中发生的购并案很少,而跳槽侵权导致的小公司生成许多小公司的案例却很多。这样,就根本无法发挥软件产业低边际成本的高价值产业特点。美国软件巨头的发展史是一部兼并史,软件业的规模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这样,微软才成为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
(4)国内软件企业现阶段的产品大都处于推广初期。这一阶段的产品,从产业规律来讲,最重要的是扩大市场占有率的问题,而不是盗版问题。控制盗版和利用盗版反而是企业竞争、扩大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
(5)国内软件企业大都集中在行业应用软件市场。这类软件本身的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比率较低。
由此可见,现阶段对国内软件企业来说,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保护其知识产权不被他人侵夺(不论是被竞争对手侵夺,还是被内部员工侵夺,或者两种情况竞合),并不在于其软件被最终用户未经授权使用。
软件企业发生的员工跳槽侵权往往导致软件的源程序、设计思路和算法等研究成果被全部带走,使软件产品开发的前期投入血本无归。国内在这方面的保护措施从立法到司法都还不完善。企业往往无法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或者是即使寻求了司法救济,最终结果往往得不偿失。
国内软件企业在国外软件巨头面前,不论在财力方面,还是在政府公关方面,或是在操纵舆论方面,都居于弱势,其声音微弱,其利益得不到重视。
政府和舆论的注意力往往被代表国外软件巨头的BSA的高调公关吸引过去。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大部分精力都被吸引到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问题上去了。

5.追究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政策法律定位
关于“对于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追究问题,政策法律应该如何定位”的问题,问卷中提供了三个选项(分别对应于“三个台阶论”的三个“台阶”):
(1) 不追究任何最终用户,只追究盗版软件的制造和销售者(“第一台阶”);
(2) 追究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不追究非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第二台阶”);
(3) 追究所有的最终用户,不论其是否为商业使用(“第三台阶”)。
调查结果如表4所示。



对追究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政策法律定位,仅30.56%的软件企业认为应定位在“第三台阶”,有38.89%企业认为应定位在“第一台阶”,30.56%的企业认为应定位在“第二台阶”。换言之,没有选择“第三台阶”的软件企业达到总数的69.45%。(图3中的数据已作舍入进位)
原因分析如下:
(1)国内软件企业的产品主要是在行业应用软件领域,受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影响并不严重(参见第2个问题的调查结果)。
(2)国内软件企业大都处于艰苦创业阶段,尚未盈利。
(3)国内软件企业在自身运营过程中使用的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以及开发平台软件的正版化问题尚待解决。

6.内部员工跳槽侵权问题

关于“是否存在内部员工带着原公司知识产权自立门户成立公司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的问题,调查结果如图4所示。



有36%的软件企业发生过员工跳槽侵权事件(发生过13起),这个比例相当高,对软件企业正常发展的危害也相当大。这个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两个方面的努力:
(1)要在司法实践中要加大对跳槽侵权的惩处,同时要引导社会舆论,为软件行业确立游戏规则,使跳槽侵权者在软件行业内无生存土壤。
(2)软件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应增加开发投入,将软件开发管理科学化、模块化、文档化、流水线作业,使每个程序员都不能单独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7.软件企业购并案例的数量
关于是否“购并过其他公司”的问题,在所调查企业的36家企业中,仅发生过2起购并案。
这与这些企业中曾经发生过13起跳槽侵权案(参见第6个问题的调查结果)相比甚少。软件产业中没有大量购并案的发生,就不可能使产业有质的飞跃。上海地区软件行业还处在初级阶段,远远没有达到良性循环的发展阶段。

8.中国软件产业不够发达的原因
关于“中国软件产业不够发达的原因”的问题,在多项选择的条件下,被调查企业对所列出的八项原因作了选择。调查结果如表5所示。





选择最多的三项:开发管理水平低占67%,缺乏投扩资金占42%,缺乏软件人才占42%。
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时间不长,管理水平低下确是阻碍产业发展重要因素。后面两个因素其实是软件产业本身未能良性发展导致的后果,又反过来影响软件产业的发展。高级项目开发管理人才需要有时间和经验的积累才能成熟起来。如果产业发展得好,优秀的营销人才和行政管理人才可以很快从其它的成熟产业转移到软件产业中来。
注意到,仅有33%的软件企业提到了“盗版严重”对中国软件产业不够发达的影响。

9.现阶段影响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关于“现阶段影响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问题,问卷中设计了十项因素,要求对其进行排序,没有影响的因素不选择。调查结果如表6所示。



为了评价各因素影响严重程度,我们采用如下方法进行各因素综合权重分析:
(1)设定:列第一因素权重为9分,列第二因素为8分,以此类推,列第九因素为1分,未排序的选项权重取平均值4.5分。
(2)将各因素总权重相加,判断各因素重要性权重。
由此得到现阶段影响本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权重图如图6所示。这里,列权重前三位的因素分别是:销售和市场能力不足,开发管理水平不够高和资金不足。资金不足应该是软件产业本身未能良性循环发展的结果,而不是首发的因素。因此,最重要的因素应该是前两项。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问题这一因素的影响度列倒数第二;最终用户盗版严重这一因素的影响度列倒数第一。这说明,就软件企业自身的感觉而言,其知识产权管理在现阶段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中居次要地位;而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更是知识产权问题中的次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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