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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下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治理探讨
作者:张曙光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本站发布日期:2011-11-5 14:14:54

资本市场下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治理探讨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张曙光 徐婕

2004年6月,深圳交易所推出中小企业板,为主业突出、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发展平台。时隔五年之后,2009年12月,创业板登陆,为高新技术成长企业进一步提供了股权融资和资本流动的广阔平台。自此,我国初步建立了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三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自开启之日,市场就对中小企业版、创业板一路追捧、热情高涨。截至2011年9月27日,中小板有615家上市公司、创业板有267家上市公司,平均每个月有7家公司上中小板、11家公司上创业板。
2011年9月,深交所副总经理陈鸿桥在达晨创业家俱乐部年会上指出:中国经济的本质是中小企业经济、创新型经济,中国目前已成为全球创业创新最活跃的地区;截至去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有3.5万家,符合上市基本财务条件的达2000多家,上市后备资源丰富。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庞大的上市后备队中快速前行、列于先头部队,简言之八个字——“内修文德、外治武训”,即对内规范公司治理、对外提高业绩效益。在此,笔者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技术出资
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时,有很多创始人都是一些科研机构、高校的学术科研骨干、掌握某项前沿技术、担任某项科研项目的带头人、课题组组长。在公司设立时以其掌握的高新技术出资,创始人出资往往存在的问题有:1、高新技术出资未经评估作价;2、国有高新技术评估作价出资,未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3、高新技术评估作价出资,超过20%但未取得科技管理部门确认。
依据《公司法》,股东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必须进行评估作价。2006年《公司法》修订之前,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1997年国家科技局、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是不得超过35%,并对高新技术的认定程序、各相关高新企业存在职责进行了详细描述。
前述技术出资问题的解决方法为:1、以货币出资补足股本,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审验;2、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其审批同意;3、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其审批同意。

二、技术型股东入股
高新技术初创时,其核心成员往往只有几名,有的提供资金、有的提供技术,双方采取紧密合作、捆绑前进模式。资金供给股东(一般是控股股东、同时也掌握基本研发技术)会与技术型股东(一般是小股东)签订协议,基本内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通常货币为主、辅以一定实物,如电子仪器设备等)全由资金供给股东提供;技术型股东以技术入股,持有小份额股权或曰“干股”,并在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但该技术并未评估作价列入出资,当任职达到一定年限的,每年增加其持股份额,如果离职则股份交回。工商登记方面,高新技术企业有的对技术型股东进行登记备案,注明其持股份额;有的则根本不进行登记。
技术型股东的这种出资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公司注册资本已经缴齐,工商登记上也显示技术型股东为股东;但实践中,技术型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其约定的持股份额是附条件可收回的。这种矛盾安排导致的直接结果是,技术型股东的出资很不稳定,一旦技术型小股东与资金供给大股东发生不可调和的争议,极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诉讼。在工商局已备案登记的情况下,技术型小股东完全可以股东身份对抗大股东。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设立时应当规范技术型股东入股,有关协议的签订、出资形式应当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股权的增减变更应与工商登记相对应,避免签订语言模糊、效力不稳定的协议。

三、技术员工的管理
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员工是其生命力之根本所在,具有一批高素质、高水平、同时保持相对稳定性的优良技术员工,企业的发展创新才有源源不断的动力。这里的技术员工主要包括技术骨干,如工程师、技术总监等,也有一线生产部门、研发部门的主要员工,如线长、研发组长等。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而言,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管理,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保密与竞业限制。
高科技也意味着高风险,一项技术的研发成败与否能影响一个企业的兴盛衰败,一个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就能导致企业被竞争对手超越。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所有技术员工,都要签订保密协议;对于重要岗位的骨干技术人员,除一般的保密协议外,还可以针对特定的研发项目签订专项保密协议,锁定详细的保密义务。
需要遵守保密义务的技术员工,往往同时也是竞业限制的对象,正因为其掌握了企业的高新技术秘密,所以要对其择业从业进行一定的合法的限制。按照劳动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签署离职后不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补偿费。现行法律只规定补偿费按月支付,但对其支付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有些企业将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定得很高,但对补偿费给得极低,还有的甚至没有按月支付。这种情形下,一旦技术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到竞争对手供职,在争议裁决中,员工往往以补偿费过低,未支付补偿费为由进行抗辩。权利的享受与义务的承担是相对应、相平衡的关系,技术员工受竞业限制,从某种程度上就是对其经济收入来源的限制,一旦不从事本行工作,技术员工的收入来源受到极大冲击,有的甚至会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这就是为什么要对其进行补偿的原因,补偿费就是弥补这段时期给技术员工带来的经济损失。
    技术员工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是与其所掌握的技术对企业的影响力程度成正比的,技术员工掌握的技术越重要、越关键,其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就越重要、越关键,这部分员工的薪酬待遇往往较高,企业在给予竞业补偿费的时候,需要考虑其原薪酬水平,制定一个合理的补偿费标准。
              
四、技术的信息管理
技术员工有违反保密义务与禁止限制的违约行为时,企业可以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对其进行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企业在这条维权路上的行走相当艰难。举证困难、损失难以量化,赔偿率不高,企业诉讼更多的是一种昭示行为,对该员工的违约行为进行谴责,对竞争对手进行批判,对其他员工进行警示教育,对行业风气起到规范净化作用。    
大量实践案例证明,事后弥补的效果远不如事先预防,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把技术保密工作做在前面,规范技术信息保密制度、提高技术信息保密意识,防范技术信息的泄密风险。
1、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建立核心研究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核心研究人员范围和名单,签署保密协议,企业与核心研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特别约定研究成果归属、离职条件、移交程序、离职后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年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内部报告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内容、保密措施、密级程度和传递范围,防止泄露商业秘密。
3、 高新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的管理,制定信息系统工作程序、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各模块子系统的具体操作规范,及时跟踪、发现和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和操作规范持续稳定运行。

五、知识产权管理
自主创新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发展之道,只有不断创新、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屹立不倒。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知识产权管理是一个长期系统工程,并不能直观、直接反映出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许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不注重知识产权管理,或者虽有这方面的意识,但是比较薄弱,没有形成科学管理制度,未有效贯彻执行。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要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业要设置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事务。有很多实力强的大型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事务放在法务部门,招聘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人作为公司法务部员工,达到专业化处理的良好效果。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没有设立法务部,可以设一名法务人员或具有知识产权专业背景人员,专门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同时也可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依托专业公司的实力为自己提供专业服务。
2、企业要建立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制度。企业要根据自身实力、发展阶段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在进行技术研发的同时,就针对项目制定知识产权开发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在国内乃至海外申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先行一步,为企业产品服务的销售拓宽道路、清扫障碍。当涉及知识产权的外购、授权、转让等交易时,需要做好尽职调查及评估,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决策。企业要对本行业及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态进行追踪并分析,以更深入的了解行业发展状态、竞争对手动态。对于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由公司律师或外聘专业律师及时进行处理,减少企业损失和市场不良影响。
3、企业建立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申报制度。申报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在技术成果的研发过程中,在企业内部的申报汇报、资料记录及保存,使得本企业能够有效掌握了解自身研发项目的进展程度,而不是仅仅掌握在某几个具体研发人员的之中,也避免一旦研发人员流失,项目就会终止或者成果不明。另一方面是指技术成果确定后,及时进行知识产权申报,区分职务发明及个人发明,对职务发明的发明员工,企业应当给予物质与精神上奖励,鼓励员工创新创造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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