蜘蛛侠化身正义击败侵权指控
作者:董颖    本站发布时间:2003-11-23 14:31:39



国际大片《蜘蛛侠(Spider-Man)》[1]已经于2002年5月3日在全球首映,目前全国各地正在热映当中。该片讲述了高校学生彼得·派克(Peter Parker)因为机缘巧合成为匡扶正义的蜘蛛侠,与邪恶科学家绿恶魔(Green Goblin)诺曼·奥斯伯恩(Norman Osborn)斗争的故事。这是一部大制作的科幻动作片,特效制作由Sony Pictures Imagework公司担纲,哥伦比亚电影公司(Columbia Pictures)发行。但是谁曾想,蜘蛛侠刚刚重现江湖就被卷进了一起因电影特效技术而引起的侵权纠纷当中。

一、《蜘蛛侠》电影

《蜘蛛侠》电影改编自同名漫画。据称,《蜘蛛侠》是美国电影史上筹划期最长的一部影片了。[2] 早在70年代电视系列剧版本的《蜘蛛侠》刚刚播完的时候,好莱坞就已经开始着手制作这部影片了。据说《泰坦尼克号》的导演詹姆斯·卡梅伦很早之前就对《蜘蛛侠》搬上大银幕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甚至撰写了剧本大纲,后来大概是因为无法忍受这么漫长的等待,最终错失了导演该片的机会。可想而知电影版《蜘蛛侠》的制作计划受到了片商多大的重视,更不要提漫画迷和影迷的期盼了。但是这样一部充满着玄奇镜头的科幻漫画电影,在70年代那样的时代,必然会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拍摄困难与障碍。直到2000年,众所期待的超级英雄蜘蛛侠才正式开始由Sony控股的哥伦比亚电影公司着手进行拍摄。1.39亿美金的大投资,配合一位在电视制作领域非常活跃的优秀导演——山姆·雷米,更有现代电脑特技的帮助,30年等待的结果,该片被认为是2002年最值得期待的好莱坞科幻动作电影。

二、案情

谁曾想该片尚未上映,今天4月份时代广场几栋建筑的所有者以及几家广告牌公司就联合起来,控告拍摄电影蜘蛛侠的发行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公司侵权(Sherwood 48 Associates v. 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Case No. 02 CIV 2746) [3]。该指控指出,由于电影《蜘蛛侠》及其预告片的电影画面中更换了时代广场这几栋建筑物所悬挂广告牌上的广告内容,因此控告拥有哥伦比亚电影公司的Sony美国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比如电影画面中将时代广场两栋建筑上的“USA Today”广告牌换成了三星公司(Samsung)的广告,这几栋建筑物的所有者Sherwood 48 Associates公司认为这种画面上的广告替换会误导观众,而且指控Sony公司利用激光技术对其建筑进行数字拍摄的行为构成侵权。对于原告Sherwood公司来说,提出类似的指控已经不是一次。在1999年,Sherwood 48 Associates公司就曾对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提出过类似的指控,指控其新年期间在网络上将其标识替换全国广播公司(NBC)的标识贴在了Sherwood所拥有建筑物的侧面,以达到同NBC公司竞争的目的。该案曾经引起了媒体极大的关注,最后以庭外和解结束。而Sherwood公司的此次指控由于涉及2002年度全球最受瞩目的大片之一,因此也备受关注。此次蜘蛛侠一案的控方律师包括了美国费城Duane Morris事务所Anthony J. Constantini和Gregory P. Gulia律师,英国萨瑟兰郡的Daniel J. Warren和Carrie A. Hanlon律师,以及美国亚特兰大的Asbill & Brennan律师。辨方律师是纽约Debevoise & Plimpton事务所的Bruce P. Keller和Michael R. Potenza律师。

在近期公布的判决中,蜘蛛侠终于击败了时代广场上的指控。[4] 7月31日,联邦法官Richard Owen判决该电影运用数字技术对时代广场进行重新建模的行为应当受到保护言论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保护。判决首先描述了电影中引起争议的那个镜头——“蜘蛛侠与绿恶魔在万头攒动的时代广场上冤家聚头”:在时代广场上所举行的“世界大同节日欢庆”(World Unity Festival)活动中,成千上万欢庆的人们遭到了喷气式飞行着的绿恶魔的攻击,正在危急时刻,蜘蛛侠赶到与绿恶魔展开了激烈的战斗。法官认为,该镜头里的时代广场完全是根据剧情的需要而对场景进行了艺术的数字再造,比如掠过时代广场上挂满广告的建筑物,比如给纽约市府大楼添了个阳台,还将其搬了家等等,实际上原告的建筑物只是时不时地出现在疾驰而过的背景中。Owen法官认为[5]:

对于原告对被告在镜头中更换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可能影响观众购买行为的“误导观众”指控,可以参见判例Lang v. Retirement Living Publ'g Co., Inc., 949 F.2d 576 (2d Cir.1991);关于建筑物悬挂广告的情况,判例FM 103.1 v. Universal Broad. of New York, 929 F.Supp. 187 (D.N.J.1996)可以说明这些建筑物上悬挂的广告实际上更换频繁;因此驳回电影镜头上的画面“误导观众”的指控。

同时驳回电影画面上的激光光束投射在原告所有建筑物上而构成侵权的指控,因为“在纽约这个不夜城里激光光束日夜都在闪亮”。

而关于戏剧化再造场景的问题可以参见判例New York Racing Assoc. v. Perlmutter Publ'g, Inc., 959 F.Supp. 578 (N.D.N.Y.1997),这种情况参见判例Cliff Notes, Inc. v. Bantam Doubleday Dell Publ'g Group, 886 F.2d 490 (2d Cir.1989)而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而适用于被告对时代广场环境因剧情需要而进行数字化再造所进行的抗辩。

三、分析

本案给电子知识产权界所带来的思考也良多。

3.1 数字电影技术可能的侵权问题

本案中数字化情景再造技术客观上是产生纠纷的条件。近年来数字电影在美国好莱坞当道,卡通片、动作片等大制作都离不开数字技术的帮助。我国第一部数字电影《青娜》也已问世。而数字电影技术可能带来的侵权问题则是技术发展为法律带来的新挑战。

为了加强数字电影的管理,规范摄制、发行和放映(播放)数字电影的行为,促进数字电影院的建设,2002年8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中强调: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数字电影制作、复制单位不得制作、复制、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母盘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磁盘、光盘。数字电影的内容和技术质量,应当依照电影审查程序和标准通过审查,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传送、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院放映数字电影,必须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

而在《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中,第5.2条规定“在传输、存储、发行过程中,数字电影节目应有防盗版措施”;6.1.4条规定“服务器和放映机之间传输时应有防盗版措施”等。
以上新近颁布的部门管理规章为数字电影的管理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6]

3.2 网络上言论自由的问题

该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其主要精神在于保障言论自由。[7]但是对于网络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上言论自由的保护和不健康内容的控制成为了一个棘手的矛盾问题。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拓宽了人们的表达自由空间,对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对政府依法行政的透明性,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推动。但是网上宣传色情、种族、暴力的内容应当予以限制,还是视为一种网上表达自由应予保护,成为了各国必须面对的网络世界管理问题。

美国国会曾经通过了“1996年通讯端正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以及“1998年儿童线上保护法案”(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 of 1998),但是这两项法案,却因为违反“第一修正案”,因此被联邦法庭暂缓执行。不仅美国如此,法国于1996年修正的“电子通讯法”(The French Telco Act)也同样遭受到违宪的批评。

2000年4月,法国互联网用户发现在雅虎驻欧洲分支网站上有纳粹物品拍卖,其中包括宣扬种族主义的纳粹书籍、印有党卫军徽章的T恤、征兵公告及希特勒的水彩画等。2000年11月20日巴黎法院已作出裁定,雅虎必须尊重法国法律,要求雅虎90天内采取有效过滤措施禁止法国网民进入有关拍卖纳粹文物的网站,否则每超过1天罚款10万法郎。在巴黎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雅虎辩称雅虎业务由美国政府管辖,并根据美国宪法享有言论自由,纳粹物的网上拍卖不能被限制;在技术上由于网站无法确认访问者的身份和国籍,因此无法识别是否是法国浏览者而对其进行限制。[8] 正如雅虎在法国的遭遇,网络的无国界带来的国家间的法律冲突被提上日程,网络自身如何避开这种本地和国际化的冲突,针对法律或网络来说都是一个技术难题。

我国于2000年连续通过了一系列调整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规范。其中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国家保密局发布)等。另外还通过了关于网上专门业务管理的一系列规范,包括教育网站和网校、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网上证券等。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9],对我国涉及网络上言论自由的保护和不健康内容的控制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意见。该决定分别就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如何在互联网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分别制订了条款,对我国网上自由和不健康内容的控制问题起明确的指导作用。

3.3 媒体转载广告的法律问题

本案的核心是电影媒体中转载的广告引起了侵权纠纷。网络作为新兴的第四媒体,其上的广告问题也是新兴的电子知识产权研究课题。网络广告覆盖面广,广告一经上网即可向全球发送。由于技术层面上的原因,执法部门对于网络广告的监控无法像对待传统媒体那样方便自如,网络广告发布基本上处于一种无人监管的局面。一些网络广告商为了牟取不当利益,在互联网上发布一些虚假、违法的广告。虽然有关主管部门一直致力于探索对网络在线广告的监管方式和方法,但由于互联网的技术特性,目前还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

国外对网络广告的管理也有一个发展过程。美国、日本对网络广告的管理总体采用比较宽松的方式,但最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网上广告也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10] 他们认为,互联网广告同印刷广告、电视广告、广播广告相同,都应该处于严格的管理之下,目前网上的许多广告都必须加以规范。而其互联网广告实施细则中强调,在任何媒体上,欺诈行为都是非法的,网上广告的浮夸和欺诈不但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也将损害电子商务自身的形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开始通过对广告用语、营销以及促销行为等加以监督,对在线消费者进行保护,使他们不受虚假广告的误导。

现行的《广告法》对网络这一新兴的媒体的监管十分滞后。依据该法律,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金额主要参照广告费用的多寡,而对虚假广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则考虑欠缺。现实情况是,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其广告费用十分低廉,但是社会影响比传统媒体甚至更大。互联网虚假广告如何处罚才算合理和合法,成为了一个课题。而目前在上海、北京、广州和江苏、浙江等省市,相继出台了网络广告管理办法等专门性的规章,从而为扼制网络虚假广告提供了必备的依据。[11] 在这些省市区域内,凡是从事互联网广告业务,为工商企业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都应办理广告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明确禁止在互联网上发布烟草、性生活用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广告,违反规定者,执法部门可依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当地网络广告管理规章进行处罚。

四、小结

正当《蜘蛛侠》大片热映之际,观众们坐在电影院里观赏激烈刺激的电脑特技技术画面时,也应当意识到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发展正在给我们的生活和法律环境带来更多的挑战和问题。从电子知识产权界来讲,这起在美国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数字电影技术引发侵权案也给我们在数字电影技术可能的侵权问题、网络上言论自由的问题、媒体转载广告的法律问题等方面带来了很多启示和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蜘蛛侠》电影官方网站:http://www.spiderman.sonypictures.com.
[2] 《蜘蛛侠》内容简介,http://www.netandtv.com/newspage/htm2002-4/2002418110050.htm.
[3] Sherwood 48 Associates v. 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SD NY (7/31/2002), Case No. 02 CIV 2746(RO), Opinion and Order, http://www.jurisnotes.com/Cases/Sherwood.htm
[4] Tom Perrotta, 'Spider-Man' Defeats Lawsuit Over Times Square Images, New York Law Journal, 08-05-2002.
[5] 《蜘蛛侠》按法律文件:Findlaw’s document for Spiderman
Complaint (Sherwood 48 Associates v. Sony Corp. of America) (April 9, 2002), http://news.findlaw.com/hdocs/docs/spiderman/spiderman040902cmp.pdf;
Exhibits in Support (Sherwood 48 Associates v. Sony Corp. of America) (April 9, 2002), http://news.findlaw.com/hdocs/docs/spiderman/spidersuit040902ex.pdf.
[6] 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PI-c/192670.htm;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http://www.china.org.cn/chinese/PI-c/192669.htm.
[7]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http://caselaw.lp.findlaw.com/data/constitution/amendment01/
[8] 王锋,“网络与法制:虚拟与现实的对话”,《法制日报》2000年12月31日第二版,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2/31/content_11283.htm.
[9] 新华社北京2002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http://www.people.com.cn/GB/channel1/10/20001229/365770.html.
[10]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互联网广告管理指导, FTC Staff Issues Guidelines on Internet Advertising, http://www.keytlaw.com/FTC/Rules/ftc0005001.htm.
[11] 吴学安,“网络广告借我一双慧眼吧”,《市场报》2002年07月26日第七版,
http://www.people.com.cn/GB/it/52/303/20020726/785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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