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吕科事件
作者:寿步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本站发布时间:2003-5-18 0:09:49

2000年4月份以后,“吕科事件”在报上和网上引起了激烈争论。随着5月中旬当事人吕科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机关释放,这一事件暂时告一段落。但是吕科与其原所在单位河南省北方群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并未了结。

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一事件,如何看待软件行业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在此试作讨论。

 

1.“吕科事件”的四个阶段

“吕科事件”可以分成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情况都有变化。第一阶段是奖金纠纷;第二阶段是吕科跳槽;第三阶段是吕科从被拘押到被释放;第四阶段是吕科被释放之后。双方未来是否将就争议的问题诉诸法律,目前尚不清楚。

总的说来,我认为,一方面,社会应当关注和爱护吕科这样的技术人才;另一方面,技术人才也应当学会依法办事,不能指望用技术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不应采取违法和违反合同的手段来解决争议。

 

2.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奖金纠纷

吕科与北方群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对奖金也作了约定,尽管这里的约定可能有不够明确之处,但在建立劳动关系方面毕竟还是属于比较规范的。有了劳动合同,就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因为没有看过当时吕科与北方群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文,也不清楚北方群网公司由于吕科参与开发的软件项目已经实际获利的数额是多少,因此,无法对奖金纠纷中的是与非作出具体判断。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对奖金纠纷的处理方法应当是依法办事。首先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在实际过程中,往往是在双方协商不成后,软件人员就跳槽了。只要是正常跳槽,因为劳动合同中原来的约定还在,软件人员就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继续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未来吕科就奖金纠纷起诉北方群网公司,这一问题就会有个最终结论。

 

3.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员工跳槽

软件人员为公司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如何?这是需要明确的。在软件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软件人员开发软件是履行其本职工作,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当然属于所在公司。

在“吕科事件”中,吕科与公司发生奖金纠纷后就跳槽了,但是非正常的跳槽:一是不辞而别;二是带走了软件的源代码;三是在留下的软件中设置了逻辑炸弹。正是他的这种做法给他自己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其中的教训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吕科的不辞而别导致他自己违反劳动合同。这样,原公司就可能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有的话)追究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求他赔偿因违反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这是吕科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第一方面。

如果软件人员都采用不辞而别的方式跳槽,那么,软件产业的正常秩序将不复存在。不论是法律还是劳动合同都不会鼓励这种做法。而且,一个人在原公司可以不辞而别,他到其它公司后就同样可能会不辞而别。其它公司就可能不敢雇佣这样的人。如果不遵守行业的游戏规则,就可能被整个行业所排斥。

其次,吕科离职时还带走了相关软件的源程序代码。他的这一做法涉嫌侵犯原公司对相关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因为软件的著作权由所在公司享有,软件人员离职时,就必须将开发的软件源程序代码交还给公司。这是软件人员应尽的义务。

上海曾经有过一个案件,一位软件开发人员在公司组织开发的软件即将上市销售的关键时刻不辞而别跳槽、拒不交还源代码。法院后来认定该软件人员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判决他交还源代码、赔偿公司的损失。就“吕科事件”而言,原公司可能依法追究吕科侵犯其著作权的责任,要求他赔偿因侵权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这是吕科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第二方面。

第三,吕科在留下的软件中设置了逻辑炸弹一事。对软件人员来说,这是一种可能导致自己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危险“游戏”。

从《民法通则》看,因设置逻辑炸弹的行为对他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设置逻辑炸弹者是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北方群网公司可能依法追究吕科设置逻辑炸弹的责任,要求他赔偿因设置逻辑炸弹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这是吕科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第三方面。

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看,故意输入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逻辑炸弹属于有害数据。因此,故意输入逻辑炸弹者是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即受到行政处罚的。

从刑法看,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要处以有期徒刑。逻辑炸弹属于破坏性程序。因此,故意制作、传播逻辑炸弹者是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就吕科事件而言,公安机关是因为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吕科行为造成的后果还够不上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才撤销了案件。换言之,如果后果严重,他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另一方面,当事人的做法如果给原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破坏,就可能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角度来追究刑事责任,就直接可以处以刑罚。因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起点并不要求“后果严重”。

总之,软件人员应当依法处理劳资关系,应当正常离职,不能指望用技术手段解决民事纠纷。4.“逻辑炸弹”与“逻辑锁”的争议

关于吕科留下的软件中所设置的是不是“逻辑炸弹”,人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的称为“逻辑锁”,有的称为“时间锁”。其实,“逻辑炸弹”作为一个技术术语和一种技术手段是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中早已就有的,并非有的网友所说的那样是“被某个无知媒体炒作成一个新概念”。

中国计算机学会编的1995年版《英汉计算机辞典(续编)》将其定义为“在计算机内有意安排的插入程序,并在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条件下执行,有可能使整个系统瘫痪或大量信息被删除。”吕科留下的软件当时间处于2000年3月1日之后时就导致系统瘫痪,当然符合逻辑炸弹的定义。而“逻辑锁”或“时间锁”的说法并未见诸技术词典。

因此,我们只要知道该行为的效果符合“逻辑炸弹”的定义就够了。就公安机关而言,不管这种行为在技术术语上是称为设置“逻辑炸弹”,还是称为设置“逻辑锁” 或“时间锁”,只要该行为本身触犯了法律,执法机关就应当依法处理。事实上,郑州市公安机关正是这样做的。

 

5.结束语

现在,从吕科的角度看,他对北方群网公司只可能进行一个索取奖金的民事诉讼,他在这一诉讼中是否能够胜诉还是个问题;从北方群网公司的角度看,则可能针对吕科进行三个方面的民事诉讼,并且胜诉的可能性都比较大。吕科事件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技术人员和软件公司都应当依法行事。

 

 

 

附:吕科事件梗概

 

1998年年初,刚刚20岁的吕科离开了原就读的北京大学,来到郑州的河南北方群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就职。他原籍四川宜宾,16岁考入北大物理系应用化学专业。据介绍,吕科对计算机却有着异乎寻常的兴趣。1999年9月30日,公司与吕科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北方群网公司为适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上网的需要,决定开发上网工程使用的软件。1999年1月,公司确立开发“网络快速发布(AWE)系统”项目。3月份起,由5人组成的开发组开始研发。到2000年2月,AWE系统近日试用阶段,在河南省平顶山等地试运行期间,获得用户好评。公司对该软件寄予厚望,列为主打产品。

当公司于2月21日对该软件进行测试时,却发现只要时间大于2000年3月1日,软件就会处于无法使用的瘫痪状态。公司同时发现负责该软件前台系统设计和开发的吕科已经几天没来上班了。公司找不到人,也联系不上。后与吕科的父亲联系,才知道吕科已经离开郑州到外地另谋职业了。

在离开公司前,吕科已经与公司就其先后参与完成的“企事业名录系统(114工程)”和AWE系统的奖金兑现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对于劳动合同书中关于奖金的约定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理解。在索取所期望的奖金未果的情况下,吕科不辞而别,将其负责的AWE系统源程序和相关资料带走,到上海创办了一家电脑公司。

北方群网公司发现吕科离职之后,与其父亲协商几次,没有同意其父的付款要求。公司认为吕科的行为已经不是一时冲动,也不是所谓的劳资纠纷,而是有预谋的犯罪。因此,公司报告了公安机关。

3月底,郑州公安机关在上海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吕科等人在上海创办的那一家电脑公司将其抓获,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其带往郑州拘押。5月16日,郑州公安机关撤销此案,释放了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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