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完善
--从国内外的经验谈起
作者:王永红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本站发布时间:2011-11-5 14:07:27

【摘要】: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对弱势群体予以经济上一定支持的规定由来已久,本文选取了国内几个代表性的地区以及欧美亚的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现状进行论述,并进一步比较分析了我国部分省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国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中值得借鉴的成熟经验。为了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我国应当在总结先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的一些做法,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工作;维权援助;成熟经验;完善机制

一、国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现状及评析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出现,是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在认知、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权利人遭遇侵权行为之后,若自我维权的手段不够,或者成本太高的话,不得不求助于国家的相关部门。这样一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就应运而生。当今社会,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已经囊括了知识产权的创造、申请、实施、管理、市场化、侵权整个过程的各个阶段的保护,而不仅仅局限于事后援助。
   (一)部分国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现状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在国外已经开展多年,一些经济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和部分亚洲国家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上已日趋完善。
   1.欧盟
欧盟在帮助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方面不遗余力。2004年4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知识产权维权指令》,协调欧盟各成员国有关知识产权维权的国内立法,加强在欧盟范围内打击盗版和假冒活动。欧盟也非常重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欧盟采取各种措施帮助欧盟企业海外维权。在维护欧盟企业境外知识产权时,欧盟贸易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经常积极地参与各种形式的双边、多边贸易与知识产权谈判,尽可能地维护欧盟成员国企业的利益。从北京秀水街侵权案中可以看出欧盟贸易委员会发挥的作用。当该案发生时,欧盟贸易委员会多次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要求中国政府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正是在欧盟贸易委员会的强烈要求下,北京秀水市场与欧盟联合维权企业在京签署了零售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保护了欧盟成员国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
    2.德国
20世纪末,德国专门设立了“中小型企业专利行动计划”,向那些希望就获得发明专利采取必要措施的中小型企业提供法律和资金上的援助。首次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或者在此次申请之前5年内没有提交任何申请的中小型企业可以从该项计划中获得资金资助。
根据该项计划,一家中小型企业能够收到外部费用50%的补助金,最高额达15,000德国马克(到2002年1月1日为止,相当于8,000欧元)。 根据这项计划,符合条件的德国中小型企业可以在现有技术检索、申请国内外专利律师费以及德国专利局的行政费用、利用专利或实用新型的准备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相关证明费用的范围内获得资金资助。在接受资助的中小型企业中,91.6%已经提交了德国专利申请。
德国设立该项计划的长期目标始终是:通过提高发明人和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意识,加强德国的创新活动。给予此目的,该项计划还专门提供了战略管理、创造性技巧以及团队工作等方面的培训单元
该项计划为德国的中小型企业更多地了解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创新活动的益处提供了良好的机会。而中小型企业被广泛地认为在全球创新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该项计划不仅对于德国的创新活动有极大的促进意义,并且在全球范围内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美国
在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上,美国采取了很多实质性措施。在美国,有一整套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司法救济,也包括行政救济。其中,“337调查”就是美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最好的一柄利剑。
“337调查”针对的是预备进入美国的外国企业。而当美国企业在境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美国政府又有另外一系列措施,如:千方百计地利用各种双边、多边谈判机制,为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经常由官员带队,组织企业代表团访问、游说当事国政府,施加影响。此外,当企业在境外遇到一时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美国驻当地使馆、领事通过外交途径,利用照会等方式,向当地国政府提出抗议等。 。
除此之外,美国还存在美国发明者援助中心来进行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维权援助活动。该中心隶属于美国专利商标局,属于社会团体,主要由退休的专利审查员或初审员实施,相对与法律专家,除了提供相关政策和规则信息外,他们可以给予援助对象更多的专业技术意见。但是,其仅对专利申请人提供援助,而且限于政策咨询和申请程序的引导等。
    4.韩国
张勤副局长也介绍了目前韩国国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主要措施:“在韩国,主管各类法律援助业务(包括知识产权援助在内)的机构是法律援助公司。韩国政府每年投入逾10亿美元,通过简化专利审查手续、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保护法律援助、组织政府专家团体帮助企业确定研发方向、评价专利技术等手段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援助”。
韩国在海外维权援助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一定的维权成效。如为了了解本国的海外侵权现状,2005年9月,韩国专利厅实施了“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现状调查”活动。此次调查的调查对象为分布在海外60个地区的韩资企业,共205家。调查的结果让韩国政府在进一步了解了海外侵权现状的同时,也让韩国政府下定决心为这些企业提供一系列援助,以帮助它们保护知识产权。
    5.新加坡
新加坡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上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其专利申请基金,该资金的主要用途在于向在申请知识产权阶段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资助,负担其一部分专利申请费用,包括申请资料的起草和递交等方面的费用。其目的在于鼓励新加坡中小型企业和个人正式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申请基金是1992年由新加坡国家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创建的,由知识产权局进行管理。该基金资助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官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50%,每项发明最多可资助30,000新加坡元。任何公司,只要新加坡公民占其中至少30%产权资本的,即可申请;任何新加坡个人或永久居民也可申请。其他先决条件包括,与发明有关的研究工作应在新加坡进行,申请专利申请基金须在初次专利申请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
    6.日本
日本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设立了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由日本政府出资设立,在国外的代表处设立知识产权部,主要职责是对所在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事务进行调查、加强与所在国或地区的联系、为日本企业提供相关信息与咨询、帮助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等。
在日本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主管机关为法务省,具体负责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事务的机构是“法律扶助协会”。该协会是具有独立财团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事务的机构,在全国设有59个分支机构。经费来源主要是三个渠道:一是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经费的主要来源;二是社会捐赠及财团资助,这部分经费来源较少;三是当事人偿还的垫付律师费和诉讼费。此外,日本政府在9个地区建立了地区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建立了都道府县中小企业援助中心,在全国建立了约2500个知识财产咨询服务窗口;工业所有权信息和进修中心在地方建立了59个知识产权中心和8个阅览室;发明协会建立了47处都道府县分部;2004年8月在经济产业省设立了政府模仿品及盗版对策综合窗口;2005年4月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外侵权状况调查制度。
为进一步鼓励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日本特许厅还特别针对中小型企业和风险公司,为其提供了一系列支助方案,如 :提供咨询服务、提供现有技术检索、举办研讨会、举行各类讲座与培训、推出专利和实用新型快速审查和快速上诉审查服务、实行巡回专利审查(上诉审查)、减免相关的费用(例如专利年费或审查申请费)等。
   (二)各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评析
    1.以社会团体主导型援助模式为主
国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大多数是社会团体主导型,不过随着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重要性的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部门参与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工作中。例如,美国政府的“337”调查,就是一项强有力的措施,常常可以为本国企业起到意想不到的保驾护航效果。然而,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上,政府力量干预开始变多,但是其国内的民间团体的作用还是十分强大,甚至政府部门在实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过程中,社会团体的力量也不可小觑。
2.援助全程化
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援助囊括了技术创新到产业化的全过程,包括创新阶段的技术咨询,产业化前的市场分析,产业化过程中的金融援助等。相对来说,一些国家对于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后的法律援助反而不是那么看重,而是重视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为企业提供保护方案,避免企业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和损失。
    3.企业为重点援助对象
很多国家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过程中都将企业作为援助重点,特别是中小企业。企业是技术创新和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同时,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也更加复杂,所以国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更加关注对企业的援助。
    4.重视知识产权文化培养
上文中的几个国家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手段上形式比较多样,有很多国家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上花费很多的资金支持该项工作。这些资金虽然一部分是通过资助给受援人的方式进行发放,但是资金援助并非多数国家最为重视的援助方式。很多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并不局限在提供法律咨询和政策意见,通过形式灵活的方式培养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文化,提高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社会热爱创新、尊重创新成果的氛围才是多数国家更为看重的。这可以从根本上促进发明创造、减少知识产权侵权。

二、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现状与评析
    (一)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
我国虽然存在民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但我国社会公益团体的发展并不成熟,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主要还是由各地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导。
1.政府主导型模式
   (1)广东
广东省目前共有5 家中心获批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分别是中国(广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中心”)、中国(深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深圳中心”)、中国(汕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汕头中心”)、中国(佛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佛山中心”)和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中山中心”)。
广东中心的工作模式是以一定的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有关专家,在充分借助专利信息等资源,对有关案件或事项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提供保护与运用知识产权方面的公共服务,帮助其更好地解决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根据国家局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省的实际,按照“自愿申报、公正审核、统一标准动态进出”的工作机制筹建协作机构库和专家库,广东中心经过对省内几家中介机构进行调研,对服务范围进行摸底之后,广泛地向各类机构发出邀请通知,收到近31家单位和122位专家的申请,现已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吸收为协作机构和专家,并颁发协作机构牌匾。
此外,深圳、汕头、佛山中心都是由当地知识产权局主管,由中心组织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提供援助服务。这些援助中心基本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通过网络给公众提供维权援助服务。
总的来说,广东省内各地援助中心都已经投入运作,并且收到不错的效果,各地也尝试了一些新的做法,真正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企业办实事。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深入企业内部,聆听企业的需求,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保驾护航。
(2)北京:三级服务工作体系
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中心”)自成立以来,逐步完善以12330服务热线为核心,以区、县知识产权局为支撑,以分中心工作站为基础的三级服务系统,目前共成立四个分中心,七个工作站。探索跨区合作,建立协作机制,培育“市、区(园区)、企业”三级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体系,依托三级工作体系,形成了为企业提供快捷、专业服务的通道,为企业维权及应对纠纷提供了多层次、多形式的服务工作。
北京中心除建立合作单位和专家库以外, 08年还发起保护知识产权志愿者活动,开始主要在大学中招募志愿者,已与6所北京的大学建立志愿者校园服务站,后来在社区也开始招募志愿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志愿者社区行等活动。
北京中心与北京市9个政府执法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了定期沟通与会商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与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建立专题研讨机制,探求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从网站建设、数据分析两个方面,推进多部门信息共享工作。为了更好的发挥维权援助职能,解决实际问题,北京中心还尝试将知识产权调解加入到工作中来。
北京中心确立了积极探索、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指导思想和政府主导、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模式,明确了以在京发生的重大、突发、疑难事项的专项援助为重点援助内容和以智力援助为主,经济援助为辅的援助方式。目前,已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试行)、维权援助实施工作流程及相关配套制度,初步组建了专家库。
(3)天津:打造“三位一体”维权平台
中国(天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天津中心”)与天津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三家单位一体化运行,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优先、优惠”的三优服务,瞄准重点服务对象,创新模式,打造两个网络,即“会员网络”和“专家网络”, 打造一个“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维权投诉公益性公共服务平台。
天津中心在建立之初就对未来发展和运行模式作出了“公益性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多部门共建、专家化服务、会员制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战略定位,做好重点企业维权援助会员制管理服务建设,创新办法促进保护协会会员单位与维权援助服务在实践中的结合,以对接“专家网络”和“企业网络”为主要手段,推进市场化运作。
天津中心始终把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宣传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重点,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和灵活手段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4)武汉:强化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对接机制
武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中心”)成立后,不断探索建立维权援助工作与司法救济途径的对接机制,如与武汉市中院出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对接的暂行规定》;探索建立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知识产权行政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定期召开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座谈会等。
武汉中心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对信息通报内容、通报方式、协作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设立市人民检察院驻市知识产权局联络员办公室,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构建协调沟通畅通、及时的工作平台,促进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的法制化、制度化和常规化。
目前,武汉中心共有27家合作单位,包括武汉地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面不断拓宽,为维权援助工作的实施提供了强力的技术支持。
(5)东营:与五部门协调对接
中国(东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东营中心”)自成立以来,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法院、工商、版权、公安和法律援助五个部门的沟通协作,努力打造维权品牌。
东营中心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出台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对接的暂行办法》,实现了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的有效对接;与工商、版权、公安建立了维权援助案件移交处理机制,凡涉及商标、版权及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迅速移交至各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援助中心,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与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协作机制。
东营中心不断健全成员单位长效协作机制、县区维权援助办事处工作机制和重点企业联络员机制。在东营市各县及开发区均已建立了维权援助办事处,并指定了一名专职联络员,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外贸主导型企业以及专利明星企业中也已设立了专职联络员。
东营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以分管市领导为组长、市直20个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东营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典型向全国推广。
2.民间团体自主型模式
我国民间团体参与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中的主要是“杭州赵晴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下称“赵晴中心”)。赵晴中心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公益非营利性组织。
赵晴中心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主要想整合全社会法律救济资源,建立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维权信息共享和互通平台。即由赵晴中心收集各地区的受到侵权的弱势知识产权人信息,并对侵权事实和行为进行调查,然后将信息提供给参加赵晴中心的法律服务机构,再由这些服务机构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法律诉讼。如果取得胜诉,被侵权人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按照事先签订援助协议,法律服务机构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可以看出,虽然其援助实施主体是注册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但是运行中仍不排除有一定的商业因素。
2007年4月26日,在国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政策和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激励之下,赵晴中心和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的积极响应支持我国首个知识产权法律援助项目,为该项目知识产权人弱势群体维权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它标志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制度进入到公民有效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崭新阶段,促进保护知识产权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式
目前我国各地知识产权援助中心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援助,一般采用的是以下几种援助方式,主要有:维权援助、举报投诉、专利信息服务、行业预警分析等。
1.维权援助
我国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提供的维权援助服务,很多地区将其分为:一般咨询和专项援助,而专项援助又包括资金援助和智力援助。维权援助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囊括知识产权的创造、申请、实施、管理、市场化、侵权整个过程的各个阶段的保护,而不仅仅局限于事后援助。
具体来说,维权援助主要包括:为当事人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服务机构;为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纠纷制定维权或应对方案,提供维权援助服务;为本省重大、特色行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目前,各地援助中心主要提供智力援助,尽量不提供资金援助,一方面是因为援助资金有限,如北京援助中心,2010年仅有援助经费20万;另一方面,在海外维权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若对相关企业提供资金援助的话,极有可能被外国对手企业以“反补贴”为由进行干涉,反而对我国企业不利。
2.举报投诉
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作为一个服务机构,在政府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搭建一个综合性的举报投诉服务平台,可以解决现有的举报投诉服务渠道不畅、举报服务体系设置分散、社会公众对举报投诉认识不清的问题。
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把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作为工作的主要任务,面向全社会接受侵犯知识产权的举报和投诉;为执法机关获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来源渠道,并提供统计数据、分析报告。援助中心在接受了各种举报投诉之后,将举报投诉案件转交给执法机构去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3.专利信息服务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信息在国民经济、科技活动中的作用,促进专利信息运用工作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服务,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利用自身的条件逐步开展专利信息服务,如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就开展了以下工作:
a.建立和完善各地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检索和分析服务;利用平台优势,开展普通检索、定题检索、法律状态检索、专利侵权检索、专利检索分析等多层次专利检索服务,帮助企业灵活运用专利信息促进专利创造和保护;利用平台为大型展会提供检索证明服务,有效配合了主办单位和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的执法工作,维护了广大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展会市场交易的有序和正常化。
b、提供专利信息培训;广泛开展宣传与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在企事业单位普及文献基础知识、专利信息平台使用知识以及专利检索案例分析等方面知识,提高企事业单位利用专利信息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企业加强专利信息分析能力,努力营造重视知识产权的氛围。
4.行业预警分析
近年来,国家正在实施的重点产业振兴计划,为了配合国家实施的重点产业振兴计划,各省市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重点产业在振兴的过程中,无法回避的就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该问题日显突出,为了应对这个问题,帮助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避免知识产权风险,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在其工作重点中加入了行业预警分析项目,以期通过对相关重点行业进行调研,发布行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态势和方向,避免盲目的资金、人力投入于错误的研发,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立于不败之地。
    (三)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评析
短短几年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批复设立了61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分布在全国29个省(区、市),初步构建起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框架,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近年来有序推进,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仍然在某些方面存在局限。
    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立法上的局限性
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在早期是参照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开展的。而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仅有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指导意见》,各地也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为数不少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如《武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办法(试行)》。这些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甚至不能算立法。虽然各地在制定相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时候都会参照《指导意见》的精神,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势必会造成各地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实践工作中无章可循,各自为政。
    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实施援助上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民间团体参与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中来的少之又少,大部分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还是依靠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然而,纵观目前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现状,我们不难看出,各地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的创意、研发、投入生产、市场销售、市场维护的整个过程都需要相应的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各地也开始采取一系列的援助措施。不过,总的来说,“事前援助”的发展还是滞后于已经较为成熟的“事后援助”。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有技术背景和法学背景的工作人员,因为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的维权,其诉讼程序、法学理论存在很大的差异。目前我国具有法学、技术双背景的人才十分紧缺,限制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进程。
  由于各地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没有知识产权执法权,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中扮演了一个类似中介的角色。权利人申请的案件经过中心的工作流程之后,符合条件的将转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如工商局、版权局等等。但是,若是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没有做好,或者由于一些长期存在社会的原因,案件转至这些部门之后,反反复复久拖不绝,维权援助效果不尽人意。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开展的几年以来,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以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覆盖面还不够广,尚未形成完善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而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亦备受关注。为了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促进我国的创新活动,那么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势在必行。结合上文的论述,我们认为,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应当从下面几个方向着手。
(一)明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建设目标
明确建设目标,有助于我们能从宏观和整体上把握维权援助机制的发展脉络,有助于我们工作计划的合理制定,有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确立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的目标应当是我们的首要任务。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开展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囿于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大环境,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建设还不完善,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与我国的整个知识产权大环境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等政府文件的指导思想和主题精神对确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建设目标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远期目标
建设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远期目标可以确定为: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通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争取做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将布满全国各省市重点高校、中等以上企业,使得我国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大批知识产权工作能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出色的创新型企业;使得知识产权意识深入每个市民的内心,提高全民的创新意识,加强创新活动,使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大国的建设。
    2.近期目标
建设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近期目标可以确定为:在完善我国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自身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更深层次地落实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知识产权维权状况得到明显改善;通过形式灵活的方式培养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文化,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社会热爱创新、尊重创新成果的氛围。加快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联系点的建设,将联系点的范围铺的更广、服务更多的权利人,使得权利人可以更便捷地与我国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取得联系,更快速地获得援助服务。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建立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案件的跟踪研究、重大海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案情通报、外事沟通制度,加快构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信息网,及时介绍和发布有关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状况,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参考。充分利用12330维权公益电话,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作用,建立多种形式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企业解决海外知识产权争端的专业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二)选择适宜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展开的机制模式
由于国外的社会团体运作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善,所以国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有很多都是社会团体主导型。然而,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国外的社会团体主导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有其优点,但是其是否能够很好地融入我国整个社会环境,还有待商榷。虽然,我们不能否定将来社会团体主导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有可能会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主要模式,但是立足我国现状的国情,在我国社会团体运作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贸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社会团体主导型模式是不可取的,其实施效果必不尽人意。
众所周知,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并不统一,行政执法部门权力分散,而且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程序比较复杂。例如,一般来说,我国知识产权局应主管全国的知识产权工作,但是实际情况却是,知识产权局主要管理的是全国的专利工作,商标则主要由工商局管理、版权则由版权局管理。这样一来,就为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带来了某些障碍。若不能够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则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中,很难够实际地帮助权利人解决问题。
目前,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主导的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是我国分布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模式。该种模式在近几年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证明了此种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比较适应我国现状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并且,各地中心在工作中进一步联合社会各界的力量,慢慢形成更加细化的工作机制。
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各地中心的工作经验,我们主张在我国建立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主导,协调其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联合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力量共建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具体来说,各地都可以借鉴上文中提到的几个地区的经验,从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作、加强协作机构和专家库的建设、加强中心内部建设等方面展开工作。
(三)进一步推动有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仅有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指导意见》,各地也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为数不少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如《武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暂行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甚至不能算立法。由于没有统一的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势必会造成各地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实践工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所以,为规范并进一步做好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应当制定统一的立法层级较高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在早期是参照法律援助进行开展的。2003年9月1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法律援助事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有力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较早,运行模式相对成熟,所以在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立法层级的同时,若干细节可以借鉴前者。
我们认为,制定统一的立法层级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是参考《法律援助条例》制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条例》;或是在若干地方成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制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办法》,保障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活动法治化、规范化。
(四)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
随着科学进步和经济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也开始与日增多。我国作为法治后进型国家,在充分吸收西方先进法治经验的同事,也应当注意避免因过于迷信法律而导致的“诉讼爆炸”现象。因为该现象容易在客观上滋生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数量居高不下等情况,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判质量、效率乃至公正,既不利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我们建议在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中引入调解机制。这种非诉讼的方式具有便捷、经济、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更重要的是,它可能达成满足双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能够实现双赢的目的。引入调解机制就是通过预防预警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将大量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知识产权诉讼争议的发生,确保争议双方能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当中或创作研发当中,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科学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维权援助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参照某些法院调解的做法。例如:首先,自愿原则。一是应当在争议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不得强迫或胁迫一方或双方进行调解;二是达成的调解协议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合法原则,是指要确保争议双方达成的协议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最后,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调解不成时,不能阻止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条件允许范围内,为其提供适当帮助。
(五)建立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
近年来,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专利维权官司逐年增加,但处理效果不容乐观。由于各地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没有知识产权执法权,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中扮演了一个类似中介的角色。权利人申请的案件经过中心的工作流程之后,符合条件的将转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如工商局、法院等等。但是,若是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没有做好,或者由于一些长期存在社会的原因,案件转自这些部门之后,反反复复久拖不绝,维权援助效果不尽人意。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离不开其他机构的参与,例如法院、工商局等等。所以,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过程中要重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对接。例如,武汉中心成立后,不断探索建立维权援助工作与司法救济途径的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知识产权行政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定期召开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座谈会等。东营中心自成立以来,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法院、工商、版权、公安和法律援助五个部门的沟通协作,更好地促进了本地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这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在开展维权援助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借助各个部门、有关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的力量,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将各方面的知识产权资源特别是智力资源整合起来,针对不同的受援案件,调配最合适的专家队伍,采取最有效的维权援助方式,给予受援人切实的帮助。
   (六)联合各方力量建立行业预警分析机制
为了帮助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避免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应在其工作重点中加入了行业预警分析项目,这也是做好“事前援助”的重要体现。行业预警分析就是通过对相关重点行业进行调研,发布行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态势和方向,避免盲目的资金、人力投入研发在错误的方向,在参与市场竞争时,才能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行业预警分析工作若能够很好地实施开展,则能够有效地向社会大众提供权威、完整、最新的信息服务,有利于企业做出很快很及时的采取应对和防控措施。
在行业预警机制的建设方面,一些企业和协会提出的以下这些良好建议,值得我们借鉴:
1、由国家专利局作规划,以某一个有相应重点产业的省为主导,同时每个省按其所长分担一部分的研究工作,通过多重政府协作、整合资金和相关力量来进行研究。
2、由政府提供大部分资金,联合行业内的几家领头企业,组建一家大型企业,前期由政府负担风险,等企业稳定之后,政府推出,利用市场的力量,进行市场化机制的研究。
3、以省市的专利联盟为基础,结合各省或全国能够集合的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全省或全国的专利联盟。
(七)增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主动性
基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发展历程,“事前援助”的发展还是滞后于已经较为成熟的“事后援助”。这个问题在我国各地都普遍存在。
因此,我国各地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应当主动出击,深入实地,开展“主动维权援助”活动。例如,韩国专利厅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在海外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积极主动地进行维权,保护本国知识产权在海外免遭侵犯。2005年9月,韩国专利厅实施了“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现状调查”。通过调查,韩国政府发现在海外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在维权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如诉讼时间长、费用高、信息来源不畅等问题,使得中小企业难以积极应对,迫切需要政府部门的援助。我国也可以借鉴韩国政府的做法,主动组织侵权调查,深入实地了解侵权状况,更能深刻地了解维权援助的迫切性,也能更准确地开展维权援助工作。
(八)加快构建我国各地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网络
为了能够让社会大众、特别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更多的了解我国各地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具体情况,则应当在国内重点选取一些知识产权纠纷多发区域,建立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网点,争取做到在我国各省市的每个区、县都设立一个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办事处,由此以点带面,可以扩大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辐射范围,将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落实到更广泛的层面。值得注意的是,服务网点的设置可以视实际情况而选择灵活多样方式,例如:有的办事处可以与中型以上企业合作,将办事处设置在企业内部或者某些企业园区;有的则可以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在其内部设立;更多的可能是由市级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直接在地方设立。
(九)推进企业与维权援助中心对接工程建设
企业是维权援助中心的主要服务对象,可是它们之中知道维权援助中心,了解维权援助中心工作内容的并不多。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执法处、产业处的企业活动,收集相关信息,走进企业,选择1-2家向他们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并试点性展开企业与维权援助中心的对接工程。所谓对接工程即一方面是维权援助中心向企业提供与知识产权防御与保护相关内容培训,以此来树立和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积极引导他们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并提出相应地维权指导建议等,从而提高企业预见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尤其应当加大从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维权的组织、协助及服务力度,保护权利人在境外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企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通过企业积极反馈其在生产经营中所面临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使维权援助中心能够实时掌握最新的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并能够将企业提出的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的问题进行归纳与总结,并呈报相关部门,及时研讨出指导办法或解决对策,从而促进整个相关产业知识产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十)争取加大专项经费的投入
随着国内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普遍提升,知识产权纠纷在我国逐年增多,维权援助已成为知识产权工作的焦点之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离不开资金的投入。一方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本身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本身设有资金援助这一项目。很多国家为了本国的知识产权建设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维权工作。
我们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中资金援助是较少的,主要还是以智力援助为主。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时存在诸多的困难,主要就是因为维权成本过高,特别是海外维权,高额的诉讼费用让很多大型企业尚且望而却步,更遑论势单力薄的自然人权利人。所以,只有加大对于资金援助项目的投入,才能更好地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
具体到全国各级中心,可以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工作开展中由于资金严重不足遭遇的重重困难向各级政府反映,各级政府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并结合国外政府对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重视和财政上的大力支持,争取为维权援助工作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例如建立专项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作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中的资金来源。
(十一)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人才队伍素质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有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专利维权要求更高的专业背景和技术背景。同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人员还必须有一定的法学背景,能够较好的理解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不同种类的专利的维权,其诉讼程序、法学理论存在很大的差异。目前我国具有法学、技术双背景的人才十分紧缺,限制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进程。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承担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实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重任,这样一来,就要求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必须有开展工作的能力。目前,我国某些地区知识产权部门内部的专业人才还是十分稀少,工作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时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所以,提高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内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其深刻的必要性。一方面,中心可以专门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加入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团队中来;另一方面,针对中心内部的现有员工,应经常组织培训,并定期考核,以达到提高其专业素质、更好服务于工作的目的。
(十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
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有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为了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各地中心应当强化管理制度,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首先,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例如制定完善《协作机构协议》、《维权援助章程》,以明确和规范中心与协作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职责和奖励等。其次,细化维权援助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守则、保密制度、用语规范制度等),进一步完善,报中心审核之后,并编印成《维权援助工作指引》小册子,向有关单位派发。
(十三)科学设计工作流程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必须注重经济与效率,在经济社会,效率就是金钱。对于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能够缩短维权时间、节省维权成本、减少维权带来的损失是其关注的重点。所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必须反应迅速,注重经济与效率。
维权援助机构作为由政府主导的为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机构,在合作单位的遴选、维权援助服务的提供方面都应该公开、公平,及时将维权援助的政策、措施与方式向社会公开,向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为保证维权援助工作的公平性,与受援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政策实施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维权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要以“优质高效”为原则,采取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大人员培训力度等措施,努力提高维权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中心还可以建立质量监控系统,监控维权援助案件的整个办理流程,督促相关单位努力做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相关工作。
(十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十分迅猛,伴随而来的是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的增加。就专利来说,随着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专利维权也变得越来越多。由于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宣传,知识产权在普通民众眼中不再是陌生的高高在上的词汇,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提升。
但是社会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是不够,特别是相对西方发达国家,可以说我国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仍十分薄弱。与日俱增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是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了,但是我们认为,这不仅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还反映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维权的片面性,仍处在事后寻求救济的阶段。所以,若只重视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识,是远远不够的。破坏的力量远远大于建设,想要建造一栋高楼很难,但是想要摧毁它却十分简单。我们认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难以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在于社会大众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对知识产权知识没有一个系统的了解。
很多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并不局限在提供法律咨询和政策意见,通过形式灵活的方式培养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文化,提高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社会热爱创新、尊重创新成果的氛围才是多数国家更为看重的。这可以从根本上促进发明创造、减少知识产权侵权。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促进创新。
目前,社会大众对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并不熟悉,要做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首先必须让其深入人心,让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产生信任感。由于我国各地的中心成立时间较短,那么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所谓万事开头难,中心应当重视最初的维权援助工作,因为若能很好地完成第一件维权援助案件,则能在社会上建立信誉度,能够对中心起到良好的宣传作用。
各地的中心应当制定宣传方案,印制维权援助画册及工作指引,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编写中心简讯或指引有计划地向企业及科研院发放;并策划通过讲座、电视新闻话题、网站宣传及户外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做好业务宣传推广工作。选取部分企业、行业协会、产业、区域(镇)、专业镇、高新区等联系点,发放问卷调查,了解企业或行业的需求,形成为企业提供快捷、专业服务的通道,为企业维权及应对纠纷提供多层次的服务工作,以扩大维权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
另外,中心还可以在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年审过程中附发中心宣传文件,可以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还可通过每年公布10大案例的形式,著书成册,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中心还可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培训,如在高校与政府机关合作举办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培训班中增加与中心有关的讲座。
这些工作的开展,可以深入企业和社会大众之中,让其进一步了解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知识产权维权的可行性,让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和法律保护更有信心,激发他们的创新意识,能够全面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水平。

结论

随着国内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普遍提升,知识产权纠纷在我国逐年增多,维权援助已成为知识产权工作的焦点之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近年来有序推进,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未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不仅在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了重视,特别是一些经济较的发达国家更是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上做了很多工作。各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还是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形成具有广泛通行意义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国外学术界和实际运行部门的一般侧重于探讨某一援助手段的可行性,而且这些手段一般具有地区性差异。然而,一些国家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上还是取得了一定的优秀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为了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我们应当在总结先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国外的一些做法,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具体来说,应先树立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发展目标,并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模式,再从立法层面、中心工作开展层面以及社会层面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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